團體作者改名,作者號標引時應以新名稱為準,還是沿用舊名稱?是否可直接以團體名稱主要部分取號?例如“中國圖書館學會”已改名為“中華民國圖書館學會”,取團體作者時應以新名稱:“中華民國圖書館學會”取號,還是以舊名稱:“中國圖書館學會”取號呢?(本館作者取號工具為《四角號碼檢字法》)如以前者取團體作者,名稱中“中華民國”開頭的是否可略過,而以主要部分:“圖書館學會”取號?團體名稱取號時,是否有可依循的標準?
團體作者改名,作者號標引時應以新名稱為準,還是沿用舊名稱?是否可直接以團體名稱主要部分取號?例如“中國圖書館學會”已改名為“中華民國圖書館學會”,取團體作者時應以新名稱:“中華民國圖書館學會”取號,還是以舊名稱:“中國圖書館學會”取號呢?(本館作者取號工具為《四角號碼檢字法》)如以前者取團體作者,名稱中“中華民國”開頭的是否可略過,而以主要部分:“圖書館學會”取號?團體名稱取號時,是否有可依循的標準?
發布日期:2010年01月01日 最後更新:2020年07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