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請問使用首尾五筆取作者號時,如果作者為“ xx 出版社”、“ xx 編委會”之類,應以“ xx ”取號,還是以前三字取號呢? 2. 如果一書作者為“國防部 xx 局”,另一書為“國防部xx科”,那麼作者視為一個抑或分為兩個作者?即兩個下級單位應分開取作者號,還是共用“國防部”這一個作者號? 3. 本館入藏的部分簡體字文獻,部分以“中共”、“中國”、“國務院”等開頭的團體作者,作者取號時是直接以前述字樣取號,抑或省略這些字樣從其後文字取號?

問題
1. 請問使用首尾五筆取作者號時,如果作者為“ xx 出版社”、“ xx 編委會”之類,應以“ xx ”取號,還是以前三字取號呢? 2. 如果一書作者為“國防部 xx 局”,另一書為“國防部xx科”,那麼作者視為一個抑或分為兩個作者?即兩個下級單位應分開取作者號,還是共用“國防部”這一個作者號? 3. 本館入藏的部分簡體字文獻,部分以“中共”、“中國”、“國務院”等開頭的團體作者,作者取號時是直接以前述字樣取號,抑或省略這些字樣從其後文字取號?
分類
答覆內容
1 使用首尾五筆取作者號時,如果作者為“ xx 出版社”、“ xx 編委會”之類,通常以前三字取號。以 臺端提問為例,取團體作者號時,應以“ xx 出”或“ xx 編”前三字取號。 2 就作者著錄而言,“國防部 xx 局”和“國防部xx科”二者,以視為兩個不同的團體作者為便。準此而言,作者號宜分別標引之,即使標引出來的作者號相同也無妨,只須進一步針對後標引者加上作者區分號(例如加“:2”),以資識別即可。 3 針對以“中共”、“中國”、“國務院”等開頭的團體作者,著錄時是否可省略,請參考中國國家圖書館《中國文獻編目規則》修訂組編之《中國文獻編目規則:第2版》(北京市:北京圖書館出版社,2005.04)乙書第23章相關內容標引之。當然也可進一步也可參考前述資料,然後編訂為內部規範,以作為取作者號的依據。 4 參酌目前編目實務的作法,多數以“中共”、“中國”、“國務院”之類開頭的團體作者,可省略不取;惟不宜省略或省略後有礙辨識者,則不在此限
發布日期:2010年01月01日 最後更新:2020年07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