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發問!
有關中文期刊改刊名的處理。若一期刊刊名的主要部份相同,只有次要部份變動,例如《高校文獻信息學刊》改名為《高校文獻信息研究》,是否需要為新刊名另建一筆書目記錄?如不需另建書目記錄,則原書目記錄應如何修改?
請問MARC21欄位100,當記錄翻譯作品時,是否一定要把原著者姓名記錄於此欄,可否略過而只記錄於欄位700?
本人一直有個疑問,就是《中國機讀編目格式》欄位“801 $m”,如以“民國90年版”為準,其欄位應怎麼記錄:是記錄為“4”,記錄為“5”,還是記錄為“90”?祈請圖書館界專家先進給予解疑釋惑,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