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館之政府出版品排架方式,是以出版機關作為標引索書號的依據,易言之,即凡屬同一機關之出版品,就排列在一處。但令吾輩疑惑之處是,有關“圖書館排架方式”之說明文字,可否記錄於中國機讀編目格式欄位300,即附註項的位置?敬請 惠予解答,以釋疑惑,謝謝!
問題 | 本館之政府出版品排架方式,是以出版機關作為標引索書號的依據,易言之,即凡屬同一機關之出版品,就排列在一處。但令吾輩疑惑之處是,有關“圖書館排架方式”之說明文字,可否記錄於中國機讀編目格式欄位300,即附註項的位置?敬請 惠予解答,以釋疑惑,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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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覆內容 | 本來目錄款目或書目紀錄之附註項,既可著錄“文獻本身”之說明文字(及補充文字),也可著錄“圖書館作業”之說明文字。有關“文獻本身”之說明文字,有助於讀者更進一步認識文獻、辨識文獻,進而有助於讀者借閱文獻(自然也有助於圖書館的出納管理)。“圖書館作業”之說明文字,主要是方便圖書館內部管理,對於編目品質(即一致性和正確性)和編目工作要求,具有很大的幫助。至於,有關館藏地的說明文字是否可著錄於附註項,不無存有疑義。假如只是一兩筆館藏地的說明文字,權且記錄於附註項,未嘗不可;但假如是一條通則性的說明文字,就似不相宜了。故筆者建議 貴館可將此等說明文字記錄於本館“內部編目工作手冊”,就可解決此一疑惑問題。 |
發布日期:2010年01月01日 最後更新:2020年07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