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法

《中國圖書分類法》(增訂8版)“加拿大分區表”安大略省(複分號碼為“3”)下編列有多倫多(31)及渥太華(32)兩大城市的地區號碼,茲為標引方便起見,建議仿前例新增加國其餘通都大邑(如下表)及各省capital city的地區號碼,以為文獻標引之用,謝謝! 英屬哥倫比亞省(1) 溫哥華(Vancouver) 11 維多利亞(Victoria) 12 魁北克省(4) 魁北克(Quebec) 41 蒙特婁(Montreal) 42

《中國圖書分類法》(增訂8版)“加拿大分區表”安大略省(複分號碼為“3”)下編列有多倫多(31)及渥太華(32)兩大城市的地區號碼,茲為標引方便起見,建議仿前例新增加國其餘通都大邑(如下表)及各省capital city的地區號碼,以為文獻標引之用,謝謝! 英屬哥倫比亞省(1) 溫哥華(Vancouver) 11 維多利亞(Victoria) 12 魁北克省(4) 魁北克(Quebec) 41 蒙特婁(Montreal) 42
發布日期:2010年01月01日 最後更新:2020年07月06日

請問實際使用《中文圖書分類法》“中國分傳排列表”時,是否連括號一同加在索書號中作者號之後,例如《朱熹言行錄》的索書號標引為782.8523 2540(7)即為此種作法?

請問實際使用《中文圖書分類法》“中國分傳排列表”時,是否連括號一同加在索書號中作者號之後,例如《朱熹言行錄》的索書號標引為782.8523 2540(7)即為此種作法?
發布日期:2010年01月01日 最後更新:2020年07月06日

就地理區域關係來說,金門與馬祖屬於福建省轄下之金門縣及連江縣。但如就法政社經關係來檢視,則金馬與臺灣乃是密不可分之生命共同體。基於此,請問有關金馬的文獻(不論歷史、地理、傳記、文學等),其地理區域究竟應分入中國還是臺灣?

就地理區域關係來說,金門與馬祖屬於福建省轄下之金門縣及連江縣。但如就法政社經關係來檢視,則金馬與臺灣乃是密不可分之生命共同體。基於此,請問有關金馬的文獻(不論歷史、地理、傳記、文學等),其地理區域究竟應分入中國還是臺灣?
發布日期:2010年01月01日 最後更新:2020年07月06日

《中文圖書分類法》(2007年版)紙本並未編列“781.05”此一類號,惟查詢《中國圖書分類法》(增訂7版)及“中文主題編目規範系統”均有“781.05 特種人總傳”此一類目?不知《中文圖書分類法》是否可以恢復立類?謝謝!

《中文圖書分類法》(2007年版)紙本並未編列“781.05”此一類號,惟查詢《中國圖書分類法》(增訂7版)及“中文主題編目規範系統”均有“781.05 特種人總傳”此一類目?不知《中文圖書分類法》是否可以恢復立類?謝謝!
發布日期:2010年01月01日 最後更新:2020年07月06日

《中國圖書分類法》類目“798 各國古物志”注釋文字:“.3-.7依世界區域及分國表複分”,但卻又將“遺址”另立類號“798.8”,若內容為中國以外遺址之文獻時,應如何標引?是歸入該國古物志,抑或籠統歸入類目“798.8 遺址”而不再依國家細分?

《中國圖書分類法》類目“798 各國古物志”注釋文字:“.3-.7依世界區域及分國表複分”,但卻又將“遺址”另立類號“798.8”,若內容為中國以外遺址之文獻時,應如何標引?是歸入該國古物志,抑或籠統歸入類目“798.8 遺址”而不再依國家細分?
發布日期:2010年01月01日 最後更新:2020年07月06日

《中文圖書分類法》(2007年版)“中國分傳類號舉隅”所列舉之歷史人物類號,請問它們的時代號碼是怎麼來的?例如文天祥傳為782.8526,其中的“526”,不知來自何處?又如岳飛卒於1142年,應屬南宋高宗年間,如參考中國斷代史號碼,岳飛傳號碼應為“782.8521”而不是“782.852”;如參考通用複分表之中國時代表,文天祥、范仲淹等人物分類號的最後一碼便無從解釋。另類號782.8說明文字僅註明按傳主時代分,而未註明應依何種代碼表分,容易造成標引人員的困惑?請惠予解答,以釋疑惑。謝謝!

《中文圖書分類法》(2007年版)“中國分傳類號舉隅”所列舉之歷史人物類號,請問它們的時代號碼是怎麼來的?例如文天祥傳為782.8526,其中的“526”,不知來自何處?又如岳飛卒於1142年,應屬南宋高宗年間,如參考中國斷代史號碼,岳飛傳號碼應為“782.8521”而不是“782.852”;如參考通用複分表之中國時代表,文天祥、范仲淹等人物分類號的最後一碼便無從解釋。另類號782.8說明文字僅註明按傳主時代分,而未註明應依何種代碼表分,容易造成標引人員的困惑?請惠予解答,以釋疑惑。謝謝!
發布日期:2010年01月01日 最後更新:2020年07月06日

請問,像東北地區之歷史、地理等文獻,分入《中文圖書分類法》類號“674”後,是否還可依“地方志複分表”複分?惠請解答,謝謝!

請問,像東北地區之歷史、地理等文獻,分入《中文圖書分類法》類號“674”後,是否還可依“地方志複分表”複分?惠請解答,謝謝!
發布日期:2010年01月01日 最後更新:2020年07月06日

《中文圖書分類法》(2007年版)類目“670 中國地方志”註明西康省併入廣西壯族自治區,合江省併入吉林省,興安省併入黑龍江省。惟“通用複分表‧中國省區表”卻註明西康省部分併入西藏自治區,部分併入四川省,合江省併入黑龍江省,興安省併入內蒙古自治區。請問,文獻實際分類時,應依據哪一個表為準,據之以標引類號呢?請惠予解答,以釋疑惑。謝謝!

《中文圖書分類法》(2007年版)類目“670 中國地方志”註明西康省併入廣西壯族自治區,合江省併入吉林省,興安省併入黑龍江省。惟“通用複分表‧中國省區表”卻註明西康省部分併入西藏自治區,部分併入四川省,合江省併入黑龍江省,興安省併入內蒙古自治區。請問,文獻實際分類時,應依據哪一個表為準,據之以標引類號呢?請惠予解答,以釋疑惑。謝謝!
發布日期:2010年01月01日 最後更新:2020年07月06日

請問傳記分類時,傳主國別認定之標準或原則何在?是傳主出生地,還是生活地?如以馬英九、龍應台等人之傳記為例,應分入香港傳記或臺灣傳記,還是分入中國傳記?

請問傳記分類時,傳主國別認定之標準或原則何在?是傳主出生地,還是生活地?如以馬英九、龍應台等人之傳記為例,應分入香港傳記或臺灣傳記,還是分入中國傳記?
發布日期:2010年01月01日 最後更新:2020年07月06日

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