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群經分類,使用第二法時的疑問
請問若在分類群經時選用第二法,是否便不會使用第一法注釋「易入121.1;書入621.11;……樂類入910」中所列出的這些分類號及其子號?
承上,若不會使用,那麼在遇到某經或其分篇時,是否也不會使用基於第一法注釋推論出的、分散在各類之分類號,而只會使用群經第二法中所列的分類號?
舉例說,《尚書》及其分篇不會使用「621.11 書經」及其子號,而入「092 書經」及其子號;屬春秋的《公羊傳》不會使用「621.71 公羊傳」,而入「095.2 公羊傳」?
另一較複雜的例,屬四書的《論語》及其分篇,是否也不會使用「121.22 論語」及其子號,而統統入「097.1 論語」?比方說,〈子路〉屬《論語》分篇,但第二法的分類不如「121.22 論語」再往下細分多個層級,而僅有「097.1 論語」一類。於此情況下,即使第二法缺少細類,〈子路〉是否也不會使用「121.225/13 子路」,而只會入第二法中的「097.1 論語」?
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