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中國道教冥思靜坐史》不入「235.2 內丹,胎息」的原因
你好。我在使用nbinet查書時,發現蕭登福著的《中國道教冥思靜坐史》入「235 道教修鍊 Taoist cultivation and refinement」。想請教一下,此書不歸入較細類目「235.2 內丹,胎息」的原因是甚麼?若將此書歸入後者,會是錯誤的嗎?
你好。我在使用nbinet查書時,發現蕭登福著的《中國道教冥思靜坐史》入「235 道教修鍊 Taoist cultivation and refinement」。想請教一下,此書不歸入較細類目「235.2 內丹,胎息」的原因是甚麼?若將此書歸入後者,會是錯誤的嗎?
你好,請問〈中文圖書分類法講義 商業〉中第5條【電子商業與電子商務】,有關「電子商業」和「電子商務」的描述(摘錄如下)是否有誤?
「5 【電子商業與電子商務】電子商業又稱產業電子化,意指企業藉由Internet
來改善其整體效率;電子商務係指透過Internet來進行商品的交易與服務。
電子商務包含電子商業,電子商業則包含電子購物與電子付款。兩者差異,
在於後者偏重企業與消費者之間;而電子商務涵蓋的範疇更廣,包括企業與
企業之間和企業內部。」
按首兩行有關「電子商業」和「電子商務」的描述,前者涵蓋的範圍似乎較後者廣,後者為前者的內涵,這似與第三行至段末的描述相悖。
另外,若此條目有誤,請問在它之上,其他跟「電子商業」和「電子商務」相關的條目是否正確?本人無商業基礎,難以判別,望 貴館專家釋疑。謝謝。
您好,想問的問題如題
關於韓國旅遊書,查類號發現732.76是指首爾,但書上的類號是732.7609或732.76085
好奇類號上的09和085是怎麼複分出來的呢?感謝回答
你好。請問《中文圖書分類法2007年版 類表編(修訂一版)》中,頁528,有關〈地方志複分表:第二法〉之書例「金陵梵剎志( 葛寅亮) 入672.19/106.6」,其分類號是否該為「672.19/101.6」而非「672.19/106.6」?
謝謝。
您好,
最近遇到幾本與「寵物溝通」相關的著作,CIP皆分至不同之類目,如:
1.人人都能學會與貓狗對話Petalk / 保井敦史作,入437.354。
2.春花媽動物溝通全書 : 從「心」啟動, 找回與動物對話的原始本能 / 春花媽著,入383.7。
3.毛小孩神奇靈感事件簿 : 心電感應、共時性, 和他們深愛人類的證明 / 戈登.史密斯著,入296。
請問未來是否有可能新增「寵物溝通」的類目或主題詞?若無的話,則遇到相關主題之著作該如何區別分類呢?謝謝您~~
你好。一套中國宗教史叢書,按「取內型,捨外型」的原則,依主表該入「209 宗教史」下的「209.2 中國」,而非「208 宗教叢書」(若有誤請指正)。但若想兼顧形式,示之為叢書,請問能否在「209.2」後再加上〈總論複分表〉的「08 叢書」,組成「209.208」?或者,更清晰的方法是,能否加上括號,即「209.2(08)」,以明示「08」由〈總論複分表〉所出,並避免佔用「.2」後方的位值?
但若因如「200 宗教總論」注釋「除201外,202-209 依總論複分表複分」所述,「209 宗教史」已是經〈總論複分表〉複分所得的分類號,加上「取內型,捨外型」的原則,而不宜亦不應再次使用〈總論複分表〉,請問有沒有其他能夠標示該書為叢書,同時無損內型標引的方法?
謝謝。
你好。有關群經第二法,〈090 經學通論〉注釋註明「以下各經得依經書複分表複分,再依中國作家時代區分表排列」,而〈經書複分表〉注釋註明「不論經部拆散與否,每種經書均依本表複分,並依著者時代排,其法是即將下列複分號碼添附於本類號之後,如有衝號之虞者,補“0”以資補救」。
請問這是否表示〈中國作家時代區分表〉應用在群經分類時,只作排列書本次序之用,而不會同時用作編號?亦即,該區分表內註明的號碼,不會作為分類號的一部份,亦不會添加在依〈經書複分表〉複分後的分類號之後?
你好。請問能否提供數例,以說明實際應用〈中國哲學家著作複分表〉時,其注釋中第三至五段(摘錄如下)所述的複分編號方法?
「分類號所指為一位哲學家,但有兩種以上著作時,則以下列複分號碼添加於書名號(即按哲學家原著取同類書區分號)之後,並加圓點或圓括號以識別之
分類號所指為二位以上哲學家,若只有一種著作時,則將下列複分號碼添加於哲學家號碼之後(即按哲學家姓名取同類書區分號),並加圓點或圓括號以識別之
分類號所指為二位以上哲學家,若有兩種以上著作時,則將下列複分號碼添加於作品號碼之後(即針對入藏之同一哲學家不同作品取輔助區分號),並加圓點或圓括號以識別之」
謝謝。
你好。請問若一館出現群經第一法及第二法分類混用之情形,該如何是好?該重整書目之分類號以將所有書目按其中一法(並僅限一法)歸類,抑或不處理為宜?若不處理而保留兩法混用之情況,對往後分編,會否衍生其他問題?
望 貴館能對此提供建議。另外,若 貴館曾有處理相同問題的經驗,可否告知其解決方法,以作參考?
謝謝。
請問若在分類群經時選用第二法,是否便不會使用第一法注釋「易入121.1;書入621.11;……樂類入910」中所列出的這些分類號及其子號?
承上,若不會使用,那麼在遇到某經或其分篇時,是否也不會使用基於第一法注釋推論出的、分散在各類之分類號,而只會使用群經第二法中所列的分類號?
舉例說,《尚書》及其分篇不會使用「621.11 書經」及其子號,而入「092 書經」及其子號;屬春秋的《公羊傳》不會使用「621.71 公羊傳」,而入「095.2 公羊傳」?
另一較複雜的例,屬四書的《論語》及其分篇,是否也不會使用「121.22 論語」及其子號,而統統入「097.1 論語」?比方說,〈子路〉屬《論語》分篇,但第二法的分類不如「121.22 論語」再往下細分多個層級,而僅有「097.1 論語」一類。於此情況下,即使第二法缺少細類,〈子路〉是否也不會使用「121.225/13 子路」,而只會入第二法中的「097.1 論語」?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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