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圖書分類法》類目“798 各國古物志”注釋文字:“.3-.7依世界區域及分國表複分”,但卻又將“遺址”另立類號“798.8”,若內容為中國以外遺址之文獻時,應如何標引?是歸入該國古物志,抑或籠統歸入類目“798.8 遺址”而不再依國家細分?

問題
《中國圖書分類法》類目“798 各國古物志”注釋文字:“.3-.7依世界區域及分國表複分”,但卻又將“遺址”另立類號“798.8”,若內容為中國以外遺址之文獻時,應如何標引?是歸入該國古物志,抑或籠統歸入類目“798.8 遺址”而不再依國家細分?
分類
答覆內容
1 “遺址”一詞,更正確的用法應是“遺跡”。它是指古代人類活動中遺留下來的痕跡,包括遺址、墓葬、窖藏以及游牧民族所遺留的活動痕跡等。由前述可知,類目“遺址”所側重的應是它的空間性,而類目“古物志”則是有關具體器物的記錄,兩者考古對象及性質並不相同。 2 準此而論,有關某國“遺址”的文獻,應分入類號“798.8”,然後再依國家細分為宜;並不能分入“798 各國古物志”,然後依國分(即“798.31-.77”)。 3 附記:將類目“遺址”(798.8)編列於各國古物志類下(798),應是採“借號編號法”所致,並非表示它是古物志的下位類。另我國是先有金石學,後才有考古學。自古以來,有關金石學之文獻較豐富,而有關考古學的文獻較少,此種現象反應於分類表編制上,即形成了“詳於金石而略考古,古物志為主而遺址為輔”的局面,或緣於此。姑存此說法,以就教於方家。
發布日期:2010年01月01日 最後更新:2020年07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