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視聽資料編目時,若有總代理公司(或送審公司)與公播總代理公司,其出版者應如何著錄?例如視聽資料《小黃狗的窩》,其主體有“總代理/迪昇數位影視有限公司”字樣,片盒公播標籤有“送審公司/迪昇數位影視有限公司”及“公播總代理/輝洪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字樣;又如視聽資料《大雨大雨一直下》,其主體有“總代理/弘恩文化事業有限公司”字樣,片盒公播標籤有“送審公司/輝洪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及“發行公司/輝洪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字樣。請問文獻著錄時,出版者應以何者為主?祈請回覆,謝謝!。
請問視聽資料編目時,若有總代理公司(或送審公司)與公播總代理公司,其出版者應如何著錄?例如視聽資料《小黃狗的窩》,其主體有“總代理/迪昇數位影視有限公司”字樣,片盒公播標籤有“送審公司/迪昇數位影視有限公司”及“公播總代理/輝洪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字樣;又如視聽資料《大雨大雨一直下》,其主體有“總代理/弘恩文化事業有限公司”字樣,片盒公播標籤有“送審公司/輝洪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及“發行公司/輝洪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字樣。請問文獻著錄時,出版者應以何者為主?祈請回覆,謝謝!。
發布日期:2010年01月01日 最後更新:2020年07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