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編目規則》正題名採照錄原則,請問多卷書之卷次著錄是否也如此?例如書名頁記載為「鹿鼎記 II」、「史記(一)」,著錄時是否可權宜著錄為「鹿鼎記. 二」與「史記. 一」?
《中國編目規則》正題名採照錄原則,請問多卷書之卷次著錄是否也如此?例如書名頁記載為「鹿鼎記 II」、「史記(一)」,著錄時是否可權宜著錄為「鹿鼎記. 二」與「史記. 一」?
發布日期:2010年01月01日 最後更新:2020年07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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