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人上網連至NBInet書目紀錄,發現翻譯文獻書目紀錄之附註項常註有“著者改譯 xxx ”的註釋文字。例如《物理之美:費曼與你談物理》(ISBN 9576213177)一書之書目紀錄附註項即註有“著者改譯費因曼”,與該文獻書名頁上譯名顯然不同,請問“費因曼”是從何而來的? 2. 圖書館編目時如未對作者進行權威控制,可否將作者異名,例如“又名、原名、筆名”等記錄於《中國機讀編目格式》欄位702,以使讀者從不同異名皆可查檢館藏文獻。謝謝!

問題
1. 本人上網連至NBInet書目紀錄,發現翻譯文獻書目紀錄之附註項常註有“著者改譯 xxx ”的註釋文字。例如《物理之美:費曼與你談物理》(ISBN 9576213177)一書之書目紀錄附註項即註有“著者改譯費因曼”,與該文獻書名頁上譯名顯然不同,請問“費因曼”是從何而來的? 2. 圖書館編目時如未對作者進行權威控制,可否將作者異名,例如“又名、原名、筆名”等記錄於《中國機讀編目格式》欄位702,以使讀者從不同異名皆可查檢館藏文獻。謝謝!
分類
答覆內容
1 翻譯文獻書目紀錄之附註項常註有“著者改譯 xxx ”的註釋文字,例如《物理之美:費曼與你談物理》一書之書目紀錄附註項即註有“著者改譯費因曼”。這條記錄指明入藏該文獻之圖書館,先前所建之人名權記錄為“費因曼”而不是“費曼”。因與原文獻所題作者名稱不同,故須於附註項註明之,以便把題名及著者敘述項(欄位200)和作者檢索款目(欄位7__)二者連接起來,讓檢索者檢閱目錄或書目記錄時不會有突兀的感覺。如此作法,用意有三:其一、為了做到編目的規範性和一致性的要求;其二、檢索時會將同一作者不同異名的館藏文獻匯集一起,方便讀者檢閱參考;其三、對於讀者檢閱書目記錄時,不會因著錄與原文獻上的差異,而有“丈二和尚摸不到頭”的感覺。 2 為了讓 臺端更深入更清楚上述作法的原委,茲詳述如後,用供參考。人名有本名、原名、又名、字號、別署、室名、筆名、藝名等等的不同,這對圖書館文獻編目及流通管理,會產生許多的困擾及不便。這些異名,在形式上雖有不同,但實質上卻都是同一人。假如作者以不同異名撰著文獻,而圖書館又未對入藏該作者文獻予以規範處理(主要指著錄及標引),那麼檢索時同一作者的文獻,就不會匯聚一處,也自然無法提供完整周全的文獻服務。基於此,經由實踐證明,圖書館為了方便讀者查檢文獻,通常會依“本名原則”或“著稱原則”,自多個異名中選出一個規範名稱(或權威名稱),作為圖書館採用的人名標準形式,同時並為其餘未採用的異名編製人名參見參照,俾便讀者從不同的異名均可檢閱館藏文獻。如此作法,其用意有二:其一、不論讀者使用作者的任一異名,均可檢索到該作者入藏的文獻及其書目紀錄;其二、可以進一步將入藏該作者所有文獻,不論用何種異名,均可匯集一起,以提供完整周全的文獻服務。 3 為了達成上述的目的,在編目過程中圖書館會針對入藏文獻的作者,建立人名權威記錄。茲以《中國機讀編目格式》為文獻著錄的規範工具,具體說明其作法如後:欄位200採照錄原則,即按原文獻提供之作者名稱著錄;欄位7__則以圖書館所採用的權威作者名稱著錄。但為了方便編目作業,並向讀者提供目錄學知識,欄位300(附註項)註明“著者改譯 xxx ”,以表示本館所選用之作者名稱,與文獻上作者所題為不同的異名。 4 圖書館編目時如未對作者進行權威控制,而採 臺端之變通作法,將作者異名記錄於《中國機讀編目格式》欄位702,似乎不失為解決問題方法之一。但如深究起來,此法並不可行。原因有四:其一、除非館員或讀者知道某作者有a, b, c若干個不同的異名,否則在查檢館藏文獻時,也只能檢知已知異名的館藏文獻,其餘的文獻則無從檢閱。其二、抑有進者,在查檢文獻時,無法將同一作者不同異名的所有館藏文獻匯集一起。其三、目前《中國機讀編目格式》並無相應欄位的設計,故相關數據無從著錄。其四、如採變通作法,實際著錄的內容及花費時間並未見減少,基本上不符最小省力或節約的原則。
發布日期:2010年01月01日 最後更新:2020年07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