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群經第二法,排列書本的疑問
| 暱稱 | Raymo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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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 | 你好。有關群經第二法,〈090 經學通論〉注釋註明「以下各經得依經書複分表複分,再依中國作家時代區分表排列」,而〈經書複分表〉注釋註明「不論經部拆散與否,每種經書均依本表複分,並依著者時代排,其法是即將下列複分號碼添附於本類號之後,如有衝號之虞者,補“0”以資補救」。 請問這是否表示〈中國作家時代區分表〉應用在群經分類時,只作排列書本次序之用,而不會同時用作編號?亦即,該區分表內註明的號碼,不會作為分類號的一部份,亦不會添加在依〈經書複分表〉複分後的分類號之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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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覆內容 | Raymond,您好:
《中文圖書分類法》(2007年版)「090 經學通論」第二法其注釋註明「以下各經得依經書複分表複分,再依中國作家時代區分表排列」,然而〈經書複分表〉其注釋載明「不論經部拆散與否,每種經書均依本表複分,並依著者時代排…」,類表主表與複分表所述不盡相同,顯然其一有誤。
經查《中文圖書分類法》(增訂七版),於「090 經學通論」第二法其注釋註明「以下各類均依著作時代排」,然於《中文圖書分類法》(增訂八版)第二法其注釋改為「以下各經得依本類末經書複分表複分,得再依中國作家時代區分表排列」。推測增訂八版修訂時,有關「090 經學通論」第二法其注釋文字有誤植情形,致《中文圖書分類法》(2007年版)未察而沿用。
有關《中文圖書分類法》(2007年版)「090 經學通論」第二法其注釋註明「以下各經得依經書複分表複分,再依中國作家時代區分表排列」應予修正問題(即修改為「以下各經得依經書複分表複分,再依著者時代排列」),將納入本館後續中文主題規範修訂會議進行討論及修訂。
另補充說明,《中文圖書分類法》之〈中國作家時代區分表〉,一般係用於分類號後進一步細分用,例如:文學或傳記作品之細分。
國家圖書館 館藏發展及書目管理組 敬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