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 下面這個在答覆時間2008-12-30 00:00:00回覆的答案正確嗎?--作者號取碼,自然是依首位作者取碼了。????[[[問題請問4人以上中文文獻是取著錄後的第1位作者還是取題名?又4人以上西文文獻其作者號是否取題名?煩請解說,以釋疑惑。謝謝!答覆內容依中西文編目規則有關條文,凡4人以上之著者,著錄時以首位作者為主加以著錄之,其餘作者可省略不著錄。至於作者號取碼,自然是依首位作者取碼了。答覆時間2008-12-30 00:00:00關鍵詞著者號 延伸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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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 下面這個在答覆時間2008-12-30 00:00:00回覆的答案正確嗎?--作者號取碼,自然是依首位作者取碼了。????[[[問題請問4人以上中文文獻是取著錄後的第1位作者還是取題名?又4人以上西文文獻其作者號是否取題名?煩請解說,以釋疑惑。謝謝!答覆內容依中西文編目規則有關條文,凡4人以上之著者,著錄時以首位作者為主加以著錄之,其餘作者可省略不著錄。至於作者號取碼,自然是依首位作者取碼了。答覆時間2008-12-30 00:00:00關鍵詞著者號 延伸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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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覆內容
2008-12-30的回覆,雖非本人所答覆,但也沒有解釋錯誤,現再稍加說明:一、根據中西文編目規則, 取第一人為作者基本上是沒有問題的:中國編目規則1.1.5.3 :著作方式相同的著者名稱, …超過三人者(團體),僅記首列之著者並加「等」字,其餘全部省略。AACR2 1.1F5:如果一個責任說明中提到三個以上的人或團體, 承擔相同職責, 或負相同程度的責任, 則除第一個人或團體外, 省略每一組所有這樣的個人或團體。用”…”加”et al”置於方括弧中。所以,基本上,中西著錄規則並無相違背之處,AACR2說明得較詳細罷了。二、西文資料以題名取作者號的情形,是表示沒有負主要責任的作者:1. 個人作者不知或不清楚 (即, 三人以上的個人共同負責的作品, 沒有表明哪一位是主要的)或無法確定,而該作品又不屬於團體標目範圍。2. 在編輯者指導下產生的文集或著作且有總題名者。3. 宗教文件或古老的佚名作品。有上述1,2,3項情形時,得以題名取作者號, 用MARC著錄的思維來理解, 就是沒有主要款目main entry時可以用題名取作者號。錢月蓮敬答 20140805
發布日期:2014年07月31日 最後更新:2019年0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