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不好意思還有幾個關於電子書編目的問題想要請教:1.將紙本書的內容數位化,並且放在電子書平台銷售的個人或團體,應著錄為電子書的「著者」或是「出版者」呢?例如「華藝數位股份有限公司」之於「伊索寓言」這本「重製」的電子書(也就是電子書與紙本書的內容完全相同)?請參考:華藝中文電子書-〈伊索寓言:小學生閱讀文學選集9〉http://goo.gl/C1zMO2.請問以現有的紙本書為基礎,製作一「新版本(new edition)電子書」的團體或個人,應著錄為此電子書的「作者」或是「出版者」呢?此「新版...
| 暱稱 | meierme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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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 | 您好,不好意思還有幾個關於電子書編目的問題想要請教:1.將紙本書的內容數位化,並且放在電子書平台銷售的個人或團體,應著錄為電子書的「著者」或是「出版者」呢?例如「華藝數位股份有限公司」之於「伊索寓言」這本「重製」的電子書(也就是電子書與紙本書的內容完全相同)?請參考:華藝中文電子書-〈伊索寓言:小學生閱讀文學選集9〉http://goo.gl/C1zMO2.請問以現有的紙本書為基礎,製作一「新版本(new edition)電子書」的團體或個人,應著錄為此電子書的「作者」或是「出版者」呢?此「新版本的電子書」比起原來的紙本書可能多了語音或動畫,或是多了可以延伸閱讀的資訊。例如「凱風卡瑪數位出版」將〈烏龜娶親〉這本紙本童書製作為電子書,並且在原本的圖文之外,增加了延伸資訊、益智遊戲…等。請問「凱風卡瑪數位出版」屬於這本電子書的「作者」或是「出版者」?請參考:凱風卡瑪數位出版-作品集-〈烏龜娶親〉http://goo.gl/rjaZl3.「原生數位(born digital)」的電子書很可能並未經過紙本書的出版流程,是否就不用著錄出版項呢?4.將「遠端存取之電子資源」的「網址連結」著錄在八大著錄項目的哪一項比較適當?請問是「附註項」或是「標準號碼及其他必要記載項」?或是有其他的著錄方式?以上問題麻煩您了,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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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覆內容 | 1.判斷孰是作者並不困難,作者是作品內容的貢獻者,所以,若電子書與紙本書的內容完全相同,電子書的作者仍為原書的作者。以華藝數位股份有限公司轉製的伊索寓言為例,作者為伊索;華藝數位股份有限公司著錄於出版項260段 (依據中國編目規則13.4.6款,電子資源的製作者著錄於出版項) 。 2.很抱歉,因為需要付費只看到部分PDF版試閱內容,雖然從廣告畫面與說明知道數位版有許多不同於平面出版的創作,但我們著錄資料是要以規則指定的著錄來源著錄。以《烏龜娶親》為例,原創作者為主要作者沒有疑義,至於電子書新增之數位內容創作,是否需要視為作者之一? 但看電子書主要著錄來源、盛裝物、標簽等的說明而定,假設上面有所說明,是可以在原著之外再加其他作者的職責敘述。若無,也不必自行增加,編目員若覺得有某些重要訊息必須告知讀者,可多利用附註項說明,但245段所著錄的題名與作者敘述項內容,應遵照規則所指定的著錄來源上的資料。 3.電子書無論有無紙本形式的出版品,都有出版者及其相關訊息,仍要著錄於出版項,可參考中國編目規則13.4各款。 4. 電子資源位址及取得方法可著錄於附註項(中國編目規則13.7.1(1)之3),一般圖書館在需要特殊限定使用者時才會於附註項特別做說明,否則,直接著錄於MARC 856欄位即可。 錢月蓮敬答 2013041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