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結構上由\標目主體\"和\"副標目\"兩者構成之團體作者標目,依標目主體取作者號,抑或同時依主、副標目二者取作者號?"
問題 | 在結構上由\標目主體\"和\"副標目\"兩者構成之團體作者標目,依標目主體取作者號,抑或同時依主、副標目二者取作者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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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 | |
答覆內容 | (1)在結構上由\標目主體\"和\"副標目\"兩者構成之團體作者標目,通常依標目主體取作者號;唯假如副標目獨用不致誤解或具有檢索意義者,可依其副標目名稱或簡稱取作者號,例如\"行政院文化建設會\"、\"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等,可依\"文建會\"、\"近史所\"取作者號;否則依標目主體取作者號。 (2)假如同一類號下,兩個不同團體其作者相同,則其後之作者號可加作者區分號以識別之,目前圖書館界常用\"冒號\"(:)識別之。" |
發布日期:2010年01月01日 最後更新:2020年07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