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日本民社黨如分入《中文圖書分類法》類目“576.318 (日本政黨)其他”,是否須進一步依機關名稱號碼排列?

問題
有關日本民社黨如分入《中文圖書分類法》類目“576.318 (日本政黨)其他”,是否須進一步依機關名稱號碼排列?
分類
答覆內容
將日本民社黨分入《中文圖書分類法》類目“576.318 (日本政黨)其他”,為求彙集同一團體之研究文獻起見,應進一步依機關名稱號碼排列。其次,還應進一步依“政黨複分表”複分之[註]。 【註】 某類目同時適用專類複分表和通用複分表時,宜先適用專類複分表,只有專類複分表不通用時,才例外適用通用複分表。例如本(政黨)類,即宜優先適用政黨複分表,而不適用機關出版品排列表。有關政黨複分號之標引法,圖解如下:(1)有專號之政黨類目:將【政黨複分號】添加於分類號之後。例如有關自民黨之組織,應先分入自由民主黨之類號576.315,然後於該類之後添加政黨複分號(4),經組配程序即標引為576.3154。(2)無專號之政黨類目:將【政黨複分號】添加於同類書區分號(即書號,此際應為政黨名稱號)之後,並加圓括號以標識之。例如有關民社黨之歷史,應先分入日本其他政黨之類號576.318,再依民社黨號碼(7534)排,然後於民社黨號碼後添加政黨複分號(1),經組配程序即標引為576.318 7534(1)
發布日期:2010年01月01日 最後更新:2020年07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