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傳記分類相關原則
問題 | 臺灣傳記分類相關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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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覆內容 | 臺灣傳記分類相關原則 1. 凡敘述臺灣之總傳或臺灣各地之總傳,分別分入類目“783.31 臺灣總傳”及“783.36 臺灣各地總傳”。 2. 凡出生於臺灣之個人傳記,以分入“783.38 臺灣別傳”類為原則。 3. 凡非出生於臺灣之個人傳記,視其在臺主要活動或主要貢獻,再定其應分入中國別傳類(782.8)或臺灣別傳類(783.38)。 4. 臺灣傳記(783.3)類如需進一步細分時,可依“各國傳記複分表”複分,或 “仿782中國傳記分”。例如仿“782.4 中國姓名總錄”例,經組配新立“783.34 臺灣姓名總錄”類,以標引專論臺灣之姓氏總錄相關文獻。 5. 臺灣別傳類(783.38)分類標引時,其組配順序為先依“各國傳記複分表”(或“仿中國傳記分”)複分,如需進一步細分時代,則再依“臺灣傳記分期表”複分之。 各國傳記複表 臺灣傳記分期表 04 人名詞典 6 清領以前(相當於明代) 1 總傳(普通) 7 清領時期(相當於清代) 2 類傳(特殊總傳) 8 日據時期;光復以後 6 各地總傳 81 1895-1912年 7 氏族總傳 82 1912-1927年 8 分傳(別傳) 84 1927-1945年 9 年譜 86 1945年以後 6. 個人傳記及文學作品分類時,有適用“最初國籍”(最早國籍)和“最新國籍”(最後國籍)原則之分別,本館以採“最新國籍”為原則,採“最初國籍”為例外。圖書館在編目之際,如已按最初國籍或先前國籍分類者,仍依舊類號標引不必更改為最新國籍類號。例如愛因斯坦最後國籍為美國,如圖書館已按最初國籍:德國分入類號“784.38”,則後編者不必改號為“785.28”。 " |
發布日期:2010年01月01日 最後更新:2020年07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