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中圖法增訂七版中之553.4(經濟法規)與587.19(商行為法)有何不同?遇到如公平交易法之類的主題在給類號時是否應入587.19較適宜? 謝謝!
問題 | 請問中圖法增訂七版中之553.4(經濟法規)與587.19(商行為法)有何不同?遇到如公平交易法之類的主題在給類號時是否應入587.19較適宜? 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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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覆內容 | 一、以法學觀點而論,經濟法規與商行為法是不同的兩種法。簡單區分起來,經濟法規是帶有行政法性質的法規,屬公法領域。所謂公法,係指以規定國家組織以及基於公權力上下支配係為內容之法律。商行為法與民法一樣,是純粹屬私法領域,以規定私人間或私人與公法人間基於平等地位權利義務關係為內容之法律。以上是二者之大較,其區別實益,主要在於救濟程序不同。公法之刑事案件由司法法院管轄,其訴訟之發動多由檢察官介入,其行政案件則由行政機關及行政法院管轄。私法案件原則上由私人發動,由司法法院管轄。 二、公平交易法是屬行政法規之一,坊間“六法全書”之編者例如陶百川、王澤鑑等編纂之《最新綜合六法要旨增編、判解指引、法令援引、事項引得全書》;張知本主編,林紀東續編之《最新六法全書》等書,以及一般的法界人士多將公平法列入經濟法規之一。據此,有關公平法之分類標引,應以分入《中圖法》“553.4 經濟法規”類為宜。至於分入“587.19 商行為法”類,則與公平交易法之性質略有出入,比較不妥當適切。 |
發布日期:2010年01月01日 最後更新:2020年07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