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一筆書目資料出現人名標題(欄位600)、團體名稱標題(欄位610)或會議名稱標題(欄位611),是否以前述標題為依據,來標引杜威法或國會法之類號?若書目資料中同時出現欄位600, 606, 610;或欄位600, 606 , 611時, 請問要以何者作為類號標引的主要依據?

問題
當一筆書目資料出現人名標題(欄位600)、團體名稱標題(欄位610)或會議名稱標題(欄位611),是否以前述標題為依據,來標引杜威法或國會法之類號?若書目資料中同時出現欄位600, 606, 610;或欄位600, 606 , 611時, 請問要以何者作為類號標引的主要依據?
分類
答覆內容

1 機讀編目有關主題標目欄位之編排順序,通常依主題內容性質區分為若干類型,並據之以編製為若干不同欄位。例如US MARC即分為人名標題(欄位600)、機關團體標題(欄位610)、會議名稱標題(欄位611)、主題標題(欄位650)、地名標題(欄位651)等類型(或欄位);C MARC分為人名標題(欄位600)、機關團體標題(欄位610)、家族名稱標題(欄位602)、普通標題(欄位606)、地理標題(欄位607)等類型(或欄位)。 2 由於書目紀錄的內容,是依欄位順序編排的,因此,欄位排列在前之標題,不一定是該文獻最主要的標題,須視文獻內容實際情況而定。例如一筆書目紀錄同時具有欄位600和欄位650時,即不可依欄位之先後為依據,而據以標引其分類號。必須於查考文獻內容之後,知其實際情況,斯可標引分類號。因為有可能該文獻最主要之主題,是欄位居後者(即欄位650),而不是居前者(即欄位600)。 3 只有在一種情況下,即同一標題類型例如主題標題(欄位650)欄位重複紀錄時,才會選居前之標題,作為類號標引之依據。否則,必須以文獻實際內容主題作為類號標引之依據。

發布日期:2010年01月01日 最後更新:2020年07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