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編目規則》正題名採照錄原則,請問多卷書之卷次著錄是否也如此?例如書名頁記載為「鹿鼎記 II」、「史記(一)」,著錄時是否可權宜著錄為「鹿鼎記. 二」與「史記. 一」?
問題 | 《中國編目規則》正題名採照錄原則,請問多卷書之卷次著錄是否也如此?例如書名頁記載為「鹿鼎記 II」、「史記(一)」,著錄時是否可權宜著錄為「鹿鼎記. 二」與「史記.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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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覆內容 | 文獻題名之著錄,所以採照錄原則,主要之考量是為了方便讀者可按圖索驥來檢索文獻;反之,如不採照錄原則,就不易達到這個目的。所謂「題名照錄原則」,即指題名之字形、字體,以及題名中包含之字母、數字、標點符號及特殊符號等,一概以文獻本身所提供之信息為準,加以著錄之。至於「編次」部分,是否也採本照錄原則,實有討論之餘地。一般來說,「編次」與文獻檢索的功能關聯不大,即使採變通著錄方式,也不會妨礙文獻的查檢功能。今以 臺端提問文字及所舉之文獻實例來看,對於編次部分顯然已採權宜著錄法,實未「刻舟求劍」式地絕對依照錄原則來進行編目。否則,書名頁既記載為「鹿鼎記 II」、「史記(一)」,為什麼編目時卻著錄成「鹿鼎記. 二」與「史記. 一」? |
發布日期:2010年01月01日 最後更新:2020年07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