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群經分類,使用第二法時的疑問
| 暱稱 | Raymo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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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 | 請問若在分類群經時選用第二法,是否便不會使用第一法注釋「易入121.1;書入621.11;……樂類入910」中所列出的這些分類號及其子號? 承上,若不會使用,那麼在遇到某經或其分篇時,是否也不會使用基於第一法注釋推論出的、分散在各類之分類號,而只會使用群經第二法中所列的分類號? 舉例說,《尚書》及其分篇不會使用「621.11 書經」及其子號,而入「092 書經」及其子號;屬春秋的《公羊傳》不會使用「621.71 公羊傳」,而入「095.2 公羊傳」? 另一較複雜的例,屬四書的《論語》及其分篇,是否也不會使用「121.22 論語」及其子號,而統統入「097.1 論語」?比方說,〈子路〉屬《論語》分篇,但第二法的分類不如「121.22 論語」再往下細分多個層級,而僅有「097.1 論語」一類。於此情況下,即使第二法缺少細類,〈子路〉是否也不會使用「121.225/13 子路」,而只會入第二法中的「097.1 論語」? 謝謝。 |
| 分類 | |
| 答覆內容 | Raymond,您好:
有關《中文圖書分類法 2007年版》之「群經」,分為「第一法:分散方式」及「第二法:集中方式」。第一法之下列有注釋「易入121.1;書入621.11;……樂類入910」,係由於第一法之類號091-098皆為群經,單經採入各大類,故於第一法有此注釋。圖書館圖書資料分類時,應考量第一法及第二法之優缺與適用性,擇其中一法使用,並且一以貫之。
圖書館有關群經分類,若選用第二法,即不會使用第一法之注釋「易入121.1;書入621.11;……樂類入910」中所列出的這些分類號及其子類號,即便遇到某經或其分篇時,也不會使用基於第一法注釋敘明且分散在各類之分類號,而只會使用群經第二法中所列的分類號。
臺端所舉實例是也。即選用第二法,則《尚書》及其分篇不會使用「621.11 書經」及其子類號,而係入「092 書經」及其子類號;屬春秋的《公羊傳》不會使用「621.71 公羊傳」,而入「095.2 公羊傳」;屬四書的《論語》及其分篇,也不會使用「121.22 論語」及其子類號,而皆入「097.1 論語」;再者如〈子路〉屬《論語》分篇,但第二法的分類不如「121.22 論語」再往下細分多個層級,而僅有「097.1 論語」一類,於此情況,即使第二法缺少細類,〈子路〉也不會使用「121.225/13 子路」,而是歸入第二法中的「097.1 論語」。
對於單經之分篇,於〈經書複分表〉有「8 分篇」及其注釋「依篇次排」,其實也是往下細分的一種方式,多少可解決選用第二法時有關單經之各篇的區分。
值得注意的是,圖書館分編人員會依分類法指示擇第一法或第二法作為圖書館館藏有關群經之分類原則,然而在進行書目抄錄時,有些圖書館礙於人力或時間,無暇修改抄錄而來之書目的分類號,可能致一館出現第一法及第二法分類混用之情形,以上說明。
國家圖書館 館藏發展及書目管理組 敬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