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關於RDA多人合著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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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藍
問題

老師您好,在RDA規則中若遇多人合著,245段$c應著錄「XXX[及其他XX位]著」,請問若作者很多位,例如超過10位以上,除註錄在245段$c,是否要全部加著700段?若在245段$c完整著錄全部的作者,請問是否就不用另外著錄700段?例如貴館館藏《新編護理學導論》(ISBN 9789863627531)的著錄方式,不好意思敬請撥冗解惑,非常感謝!

分類
答覆內容

小藍,您好:

 

依RDA 2.4.1.5規定「著者不只一個個人、家族或團體的著者名稱敘述作為單一敘述,不論其是否執行相同或不同之職責」,該條文下同時立有一選擇性省略之方案,供圖書館及資料單位參考。該選擇性省略方案載明「若相同職責之單一著者名稱敘述超過3個個人、家族或團體,除第一個外,可省略其他著者名稱敘述,另以編目機構建立資料之首選語文,概述省略的資訊,並指明此一資訊係取自資源本身以外的來源」。

 

採RDA編目時,若遇圖書資料為多人合著之情形,MARC 21欄位245分欄$c之著錄,依前述RDA條文之規定及其選擇性省略方案,可以有兩種著錄方式。第一種方式是把所有著者(含合著者)依其在資源上出現之順序,依序皆予著錄;第二種方式則著錄為「XXX[及其他XX位]著」(即僅著錄第一個、並加上及其他幾位著)。

 

採第一種方式著錄時,實務上最理想的處理作法是將出現於MARC 21欄位245分欄$c之個人、家族或團體名稱,逐一建立檢索款目(第一個以欄位1XX建立,其餘以欄位7XX建立),然而有些圖書館為節省分編人力、加以需權威控制之檢索款目的建立,係各館可依其權威控制之政策而決定是否建立所有檢索款目,故而有些圖書館僅建立前幾個個人、家族或團體名稱之檢索款目,不採全部建立之作法,以節省編目人力、加速書目編製工作。

 

採第二種方式著錄時,由於MARC 21欄位245分欄$c僅保留首位著者、省略其餘著者之著錄,因此該首位著者需以欄位1XX建立檢索款目,其餘則無需再建立檢索款目。

 

《新編護理學導論》(ISBN 9789863627531)一書為各篇章內容分別由不同著者或合著者完成,該書目於編目時漏了欄位100 及700,現已就首位著者以欄位1XX建立檢索款目,其餘著者以欄位7XX建立檢索款目,書目內容補正資訊詳本館該筆書目(https://aleweb.ncl.edu.tw/F/4T8CUT747N3X9NM2R8QIK3BRHM6LKDN9RSHYH4TSG4SU...)。

 

國家圖書館 館藏發展及書目管理組 敬覆

發布日期:2022年12月08日 最後更新:2022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