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職責敘述關係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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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enith
問題

1.圖書內容由多位作者合著, 書上有列出所有作者名稱, 其中有2-3位作者同時也是主編, 圖書舉例如下:

經濟學(ISBN:9789865037017)
書名頁顯示: 許可達主編 ; 李見發執行編輯 ; 戴錦周, 陳更生, 陳俊宏, 嚴宗銘編著
版權頁的作者列出: 許可達, 李見發, 戴錦周, 陳更生, 陳俊宏, 嚴宗銘

本字.方言.語文學(ISBN:9789869954471)
書名頁顯示: 吳瑞文, 江敏華, 陳淑娟主編
版權頁的作者列出: 陳忠敏, 江敏華, 杜佳倫....吳瑞文,...陳淑娟.....等著者

是直接選擇排序第一位author著錄在tag 100, 編輯群則依序著錄在700?還是要依據對作品的貢獻程度較大(author+editor)的人依序著錄在tag 100/700呢?
100/700關係標示可以同時著錄|e文字作者,|e編輯嗎?

2.貴館所整理翻譯的文件「RDA Appendix I 作者職責敘述關係標示用語使用說明 (20170923)」及「RDA 附錄 I 關係標示: 與資源相關之 Agents 與作品、表現形式、具體呈現、或單件之間的關係(20170912)」, 其中關係標示用語"writer of supplementary textual", 前者中譯為「補充文本者」,後者中譯為「補充文本作者」;另外在「RDA Appendix I 作者職責敘述關係標示用語使用說明 (20170923)」第1頁提到"writer of added commentary"中譯為「文本附加評論者」,但在第48頁相同的關係標示用語又中譯為「評論者」, 想問該使用哪個中譯詞彙比較恰當呢?謝謝!

分類
答覆內容

Zenith,您好:

 

臺端所提兩項問題,茲說明回覆如下

 

多人合編之圖書,包括編輯、主編、執行編輯,對該作品而言,均非創作者(或主要著者),而為貢獻者(或輔助著者),例如《本字.方言.語文學》(ISBN 9789869954471)一書。

 

對於多人共同合編之出版品,於編目實務上,由於不被認定其對作品的職責為創作者,而係屬於貢獻者,因此MARC 21編目時,均以欄位7XX(個人為欄位700、團體欄位710、會議為欄711)附加款目建立檢索點,而非以欄位1XX(個人為欄位100、團體欄位110、會議為欄111)主要款目建立檢索點。

 

有關《經濟學》(ISBN 9789865037017)一書之著作方式「編著」,從字面上來看,係編輯著述,實際上為介於編與著之間,含有編輯與著述的成份。若所含著述的成份較多,雖然並非完全原創或著、作,但是於中文編目上,仍會將其視為主要著者,其關係標示為「文字作者」(author);若所含編輯的成份較多,則將其視為輔助著者,其關係標示為「編著者」(compiler)。

 

編目實務上,並不會以排序在前的個人或團體或會議名稱視為創作者或主要款目,而是以個人或團體或會議對於作品之貢獻程度來決定其對於作品之職責為創作者(主要著者)或貢獻者(輔助著者)。此外,編目員並可透過著作方式來協助區別創作者或貢獻者。著作方式為著、作、撰等為創作者;著作方式為編、主編、執行編輯、總編輯、譯等為貢獻者。

 

MARC 21欄位100或700之分欄$e關係標示是可以重複的分欄,然而著作方式為著、作、撰之關係標示詞為「文字作者」,屬於創作者或主要著者之關係標示,因此不會於同一欄位100或700同時使用「$e文字作者, $e編輯」,係因關係標示「編輯」(editor)屬於貢獻者或輔助著者。若在編圖書之著者敘述中的著作方式為「編著」,編目實務上多數會選用關係標示「文字作者」,且不會另加關係標示「編輯」。

 

有關編目園地所提供之「RDA 附錄I:「資源」與「個人、家族、團體」之間關係標示(20170912更新).pdf」,其內之關係標示中譯用語,請採用最新(最後更新)用語,即 "writer of supplementary textual" 之中譯用詞為「補充文本作者」,"writer of supplementary textual" 之中譯用詞為「評論者」,此係因應RDA對於此二個關係標示之說明文字有所修改,本館據此調整相關中譯用詞,特此說明。

 

國家圖書館 館藏發展及書目管理組 敬覆

 

發布日期:2022年04月01日 最後更新:2022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