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音樂系的一位老師要求我們圖書館編古典樂資料(紙本樂譜或DVD或CD)時, 作者號要統一, 比如: 貝多芬是B4, 布拉姆斯是B7, 請問這樣有何優點或缺點呢? 圖書館若照老師的意思, 以後抄錄編目時就要一件件去改號; 若不照著做, 有什麼標準可依循以婉拒呢? 或者就依老師的意思較佳? 感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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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敏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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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音樂系的一位老師要求我們圖書館編古典樂資料(紙本樂譜或DVD或CD)時, 作者號要統一, 比如: 貝多芬是B4, 布拉姆斯是B7, 請問這樣有何優點或缺點呢? 圖書館若照老師的意思, 以後抄錄編目時就要一件件去改號; 若不照著做, 有什麼標準可依循以婉拒呢? 或者就依老師的意思較佳? 感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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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覆內容

敏妮:

您好, 回復問題如下:

老師的要求有它的道理,如此做可以將同一作者的作品集中於一處!

因為您沒有將問題描述得很清楚,以下是以我對問題的理解所提出的一些看法:
    所謂的「作者號要統一」,會牽涉到編目政策的基本面,即中西文採用同作者號取碼,如貝多芬都取B4,這其實會牽涉到作曲家的權威紀錄首選名稱是採用原創語文或用中譯名的問題。根據RDA規則,同身分(如同一作曲家)的人只能有一個URI或一個ID,不同語文書寫或不同形式名稱是必須納入在一個權威記錄下的。這與現行的做法不合,但未來若要實行LRM模型和linked data,有必要作修正,否則會嚴重影響RDA編目效能。老師的看法很有遠見,是執行面要如何配合的問題,需全盤考量並作好規劃。
    此外,老師所說「作者號要統一」,我認為還應包括作曲家的衍生作品。

以貝多芬來說,其他人根據貝多芬原創作品所改編的作品或不同器樂演奏的作品等,只要源自貝多芬的創作,便都該以貝多芬為第一作者取號,再加上衍生作品的作者。如此,才能將原作品、原作品的評論及原作品的衍生作品等全部集中。不過,這種方式只能滿足自己local的圖書館,無法滿足讀者explore的期待與網路其他相關資源的鏈結。
    嚴格說,真正要匯集同一作曲者作品及其衍生作品等,應透過name title的方式來處理(即建立作曲者人名權威檔+作品名稱權威)。一般會利用作曲家的作品編號op. (opus),識別作曲家、作品,並構成一個thematic index。這個編號通常是在樂譜出版的時候,會加上的序號,也代表作曲家和其作品的識別碼,也是國際性的識別碼,很容易查詢,貝多芬之後的作曲家大多會運用op.編號。例如:
    Opus 29:即興曲No. 1降A大調(1837)
    Opus 36:即興曲No. 2升F大調(1839)
    Opus 51:即興曲No. 3降G大調(1843)
    Opus posth. 66:幻想即興曲  升C小調(1834)
這一組編碼,代表蕭邦的4首即興曲(op.29、36、51、posth. 66),其中No.3表示是第3首即興曲的意思;"posth”表示是蕭邦死後作品才賦予的編號。
貝多芬之前,作曲家還沒有形成為自己作品編號的習慣,他們的作品編號係出自後世音樂學家或研究者,如莫札特的曲子便是用k或kv開頭的編號。kv是Kochel Verzeichnis設計的編號,當後來的學者研究莫札特音樂時,可方便排列莫札特作品的年代順序。如kv622代表莫札特最後完成的一首豎笛協奏曲,舒伯特的D則來自Otto Erich Deutsch。

    目前國內圖書館包括國圖在內,中文圖書編目都沒有建立音樂作品的規範紀錄,若有興趣深入了解,可直接參考LC或美國圖書館協會音樂圖書館協會MLA的編目紀錄及發布的相關標準。這是一個大問題,簡單說到此僅供您參考,若需要更進一步詳細資料或MARC著錄範例,煩請直接與我聯繫(lien@ncl.edu.tw)。

錢月蓮敬答  20190402

發布日期:2019年03月30日 最後更新:2019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