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音樂系的一位老師要求我們圖書館編古典樂資料(紙本樂譜或DVD或CD)時, 作者號要統一, 比如: 貝多芬是B4, 布拉姆斯是B7, 請問這樣有何優點或缺點呢? 圖書館若照老師的意思, 以後抄錄編目時就要一件件去改號; 若不照著做, 有什麼標準可依循以婉拒呢? 或者就依老師的意思較佳? 感謝您~
暱稱 | 江敏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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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 我們音樂系的一位老師要求我們圖書館編古典樂資料(紙本樂譜或DVD或CD)時, 作者號要統一, 比如: 貝多芬是B4, 布拉姆斯是B7, 請問這樣有何優點或缺點呢? 圖書館若照老師的意思, 以後抄錄編目時就要一件件去改號; 若不照著做, 有什麼標準可依循以婉拒呢? 或者就依老師的意思較佳? 感謝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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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覆內容 | 敏妮: 您好, 回復問題如下: 老師的要求有它的道理,如此做可以將同一作者的作品集中於一處! 因為您沒有將問題描述得很清楚,以下是以我對問題的理解所提出的一些看法: 以貝多芬來說,其他人根據貝多芬原創作品所改編的作品或不同器樂演奏的作品等,只要源自貝多芬的創作,便都該以貝多芬為第一作者取號,再加上衍生作品的作者。如此,才能將原作品、原作品的評論及原作品的衍生作品等全部集中。不過,這種方式只能滿足自己local的圖書館,無法滿足讀者explore的期待與網路其他相關資源的鏈結。 目前國內圖書館包括國圖在內,中文圖書編目都沒有建立音樂作品的規範紀錄,若有興趣深入了解,可直接參考LC或美國圖書館協會音樂圖書館協會MLA的編目紀錄及發布的相關標準。這是一個大問題,簡單說到此僅供您參考,若需要更進一步詳細資料或MARC著錄範例,煩請直接與我聯繫(lien@ncl.edu.tw)。 錢月蓮敬答 2019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