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愛的錢小姐,想請教一下,496.551直銷商是否可以將傳銷也一併入496.551?但在NBInet中,傳銷似乎只放在496,不知是否傳銷和直銷在類表上定義略有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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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大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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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錢小姐,想請教一下,496.551直銷商是否可以將傳銷也一併入496.551?但在NBInet中,傳銷似乎只放在496,不知是否傳銷和直銷在類表上定義略有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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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大圖書館同道:

您們好,
我個人認為可以將傳銷商歸入類表的494.551直銷商。解釋如下:

直銷:是不需要中間渠道以及固定銷售場所,生產貨品的廠商將商品交由直銷商,再直接賣給消費者的商業模式,能夠相對減少銷售成本。
傳銷:是一種強調免除中間剝削、使利益回歸消費者及推銷者的行銷經營理念。銷售方式先經由消費者購買產品,並介紹他人也成消費者後,遞升為會員,介紹人並可藉此獲取特定比率的佣金及績效獎金。會員的人脈可至無窮,而形成金字塔狀的行銷結構。也稱為「多層次傳銷」、「老鼠會」、「直銷式傳銷制度」。

因各國法令不同,有些傳銷被認為是非法的,所以打著直銷公司的名義行傳銷的手法,此外,傳銷本身也因手法不同而不完全一致,基本上直銷的理念是相同的,編目員只是將同類的書集中而已,不必執著於兩種在細微上的差別。當第一個編目員缺乏此類專業及法律知識,將其歸入最大類496之後,其餘的書可能就只會跟進了…。

我個人認為傳銷放在496並不合適,範圍太大了些,入496.551直銷更為精準! 若貴館有疑慮,將其歸入496.55行銷通路也比入496商品學;市場學來得好喔。謝謝你們!

錢月蓮敬答  2017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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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2017年12月04日 最後更新:2019年0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