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因為編目規則的變遷,想詢問一下目前著錄團體名稱的部分社團法人、國立字樣是否也會全錄?著者號取號是否會有所影響?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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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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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因為編目規則的變遷,想詢問一下目前著錄團體名稱的部分社團法人、國立字樣是否也會全錄?著者號取號是否會有所影響?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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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na:

您好, 

團體名稱並沒有要用全稱!

團體首選名稱的選擇,是取資源上出現最為常見的名稱,亦即該團體通常用來識別的名稱以及慣用名稱。
請參考RDA8.5 / RDA11.2.2.3-11.2.2.5

譬如:輔仁大學全名是「輔仁大學學校財團法人輔仁大學」但最常見最慣用的名稱是輔仁大學,該校團體首選名稱就是用「輔仁大學」。除非慣用名稱有含「社團法人」、「國立」字樣才需全錄,否則一般是「信誼基金會」、「臺灣大學」、「臺灣師範大學」、「淡江大學」。

即使名稱中含「社團法人」、「國立」等字樣,取作者號時還是可以略過的,這些字對辨識沒有多大意義, 以其取作者號只會增加重號。

錢月蓮敬答  20171120

 

發布日期:2017年11月21日 最後更新:2019年0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