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想請教關於西文書傳記以科特號取作者號的問題。查了AACR2的規則,西文傳記的100段會有以下情形:(1)有作者(非被傳者),100段放作者。(2)無作者有編者,100段放被傳者。而作者號是以100為主,若為情況一,則作者號會取傳者,那被傳者還要取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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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想請教關於西文書傳記以科特號取作者號的問題。查了AACR2的規則,西文傳記的100段會有以下情形:(1)有作者(非被傳者),100段放作者。(2)無作者有編者,100段放被傳者。而作者號是以100為主,若為情況一,則作者號會取傳者,那被傳者還要取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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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bcat:

您好 , 問題回覆如下:

有關混合責任者的作品(作品內容涉及二個作者,其中一個是被傳者),判斷孰是主要作者(main entry)的方法,仍以所呈現作品的內容為依歸。我的解讀是, 在AACR2 II 4.3(3)及21.15條文中,描述有兩種情形:

  1. 一作品有創作者,也包含另一作者(被傳者)本身所寫的傳記或評論資料,此時仍以創作者為主要款目(100段),以被傳者為附加款目(700段)。
    例: Henry Wadsworth Longfellow:a sketch of his life / by Carles Eliot Norton, together with Longfellow’s chief autobiographical poems

 100 1_ $a Norton, Carles Eliot
 700 1_ $a Longfellow, Henry Wadsworth
 此例是Norton寫Longfellow的生活素描,作品中亦包含被傳者Longfellow的自傳詩, 但創作比重仍以Norton為主

      2. 若作品是彙編某人作品及傳記資料而成,仍以該原作品作者(被傳者)為主要款目(100段),以編者為附加款目(700段)。
       例: The life and letters of Federic Shields / edited by Ernestine Mills
            100 1_ $a Shields, Federic
            700 1_ $a Mills, Ernestine
    此例中包含被傳者Federic Shields書信及傳記資料, 可以視Shields為作者, 著錄於主要款目 
 

至於作者號取號,以100段主要款目作者取號即可。LCC分類法中,傳記類有Biography Table可依循,被傳者在分類時便已集中,可以不用考慮作者號的問題, 若圖書館自己另訂shelflisting規則,可以將您所述被傳者取號納入自己圖書館的排架政策。

錢月蓮敬答  2016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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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2016年05月05日 最後更新:2019年0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