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想請教關於西文書傳記以科特號取作者號的問題。查了AACR2的規則,西文傳記的100段會有以下情形:(1)有作者(非被傳者),100段放作者。(2)無作者有編者,100段放被傳者。而作者號是以100為主,若為情況一,則作者號會取傳者,那被傳者還要取號嗎?
暱稱 | libca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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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 您好:想請教關於西文書傳記以科特號取作者號的問題。查了AACR2的規則,西文傳記的100段會有以下情形:(1)有作者(非被傳者),100段放作者。(2)無作者有編者,100段放被傳者。而作者號是以100為主,若為情況一,則作者號會取傳者,那被傳者還要取號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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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覆內容 | libcat: 您好 , 問題回覆如下: 有關混合責任者的作品(作品內容涉及二個作者,其中一個是被傳者),判斷孰是主要作者(main entry)的方法,仍以所呈現作品的內容為依歸。我的解讀是, 在AACR2 II 4.3(3)及21.15條文中,描述有兩種情形:
100 1_ $a Norton, Carles Eliot 2. 若作品是彙編某人作品及傳記資料而成,仍以該原作品作者(被傳者)為主要款目(100段),以編者為附加款目(700段)。 至於作者號取號,以100段主要款目作者取號即可。LCC分類法中,傳記類有Biography Table可依循,被傳者在分類時便已集中,可以不用考慮作者號的問題, 若圖書館自己另訂shelflisting規則,可以將您所述被傳者取號納入自己圖書館的排架政策。 錢月蓮敬答 201605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