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由於政府組織修法,有些政府機關因此更名,那麼期刊的的作者或出版者要依新的或舊的著録;另,另一個作者或出版者要如何被檢索出來?
一、作者中國編目規則3.1.5.5─連續性出版品著者敘述項中個人或團體若有增刪或改變,不必另行編目。若其改變具重要性,記於附註項。整合性資源,若最新資料之著者有增刪或改變,以最新資料之著者著錄。若舊著者敘述具種要性,記於附註項。
新舊名稱之權威紀錄分立「參見」或「說明參照」款目。例:紀錄1110 2# $a中央圖書館510 2# $a國家圖書館
紀錄2110 2# $a國家圖書館510 2# $a中央圖書館
二、出版者中國編目規則3.4.2.1─連續性出版品之出版地、經銷地若有改變而具有重要者,可記於附註項。整合性資源之出版地、經銷地若有改變,以最新資料之出版地、經銷地著錄,舊出版地、經銷地具重要性者,記於附註項
錢月蓮敬答 2014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