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辦、協辦、承辦單位等團體標目,視為附加款目─團體名稱,著錄於MARC 21 710段。
團體標目著錄注意事項:1.當會議是附屬在某機構時,以機構名為主要款目,著錄於欄位110。 例:110 2_ $a機構名稱 $b會議名稱 $n(會議屆次 :$d日期 :$c會議地點)2.當會議是一書目紀錄的主要款目時用欄位111著錄此會議名稱。 通常定期舉辦的會議,即連續性的會議建議以會議名稱作主要款目(main entry),否則立於附加款目─會議名稱即可,著錄於MARC 21 711段。 例:111 2_ $a會議名稱 $d(會議日期 :$c會議地點) 111 2_ $a會議名稱 $n(會議屆次:$d會議日期 :$c會議地點) 3.著錄會議標目時,應參考中國編目規則24.2.6.1-24.2.6.5。
錢月蓮敬答 2013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