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依照中國編目規則,「文字印刷本」需要著錄「資料類型標示」嗎? 另外,中國編目規則1.4.2.4中「香港;臺北市:道聲」指所的是1:香港是出版地 2:臺北市是編目所在地那道聲是香港還是臺北市的出版者呢?謝謝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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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依照中國編目規則,「文字印刷本」需要著錄「資料類型標示」嗎? 另外,中國編目規則1.4.2.4中「香港;臺北市:道聲」指所的是1:香港是出版地 2:臺北市是編目所在地那道聲是香港還是臺北市的出版者呢?謝謝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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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覆內容

一般印刷文字圖書我們沒有加「資料類型標示」, 也沒有必要加。
之所以要加「資料類型標示」是要標示較為特別的資料,如地圖、手稿、微縮資料......,中國編目規則所用術語「文字印刷本」,係參考ISBD及AACR2,我認為是指英文的text,只有文字印刷在大字本(large print)的情形下才需要標示:
如 [ text (large print) ] 。

中國編目規則1.4.2.4:若作品載有二處以上出版地(經銷地),以其排列在前者著錄之。其餘地名中若屬於編目機構所在國家者,仍需著錄。
依上述規則,所舉「香港;臺北市:道聲」例子中,香港與臺北市都是指出版地,道聲出版社在香港、臺北皆有公司,因臺北是我國編目機構所在地,依規則也要將其著錄於書目中。否則,假設這本書的兩個出版地都在國外,一為香港一為星加坡,我們只要著錄在前的出版地「香港」即可。

錢月蓮敬答  2012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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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2012年12月21日 最後更新:2020年07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