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傳者的生年與卒年若跨兩個朝代,以卒年為準。依據中國編目規則22.2.2.2,人名前之朝代,以卒年為準 ;如有疑義或特殊情形時,得參照諸家著錄之。以卒年為準的原則也適用分類法傳記類的時代複分及首尾五筆著者號取碼之著者時代號。錢月蓮敬答 2012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