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想請問在使用MARC 21編目,如何決定是否要建立100段[主要款目-個人名稱]以及700段[附加款目-個人名稱],謝謝!
暱稱 | Lib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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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 您好!我想請問在使用MARC 21編目,如何決定是否要建立100段[主要款目-個人名稱]以及700段[附加款目-個人名稱],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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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覆內容 | 在選定的目錄款目或檢索點中,必定有一個款目提供了該書目紀錄最完整的資訊,稱之為主要款目。該紀錄的其他檢索點就稱為附加款目,這種區分的作用是源自卡片目錄時代,但進入電腦檢索時代,就有人質疑是否還有必要如此區分,因此,許多圖書館並不區分主要款目和其他款目。然而,AACR2認為main entry客觀上不能取消,因為作單一款目書目清單時、為某作品作單一的引文時,所有圖書館都要區別主要款目和其他款目,建議不區分主要款目和其他款目的圖書館,應以AACR2第21章<檢索款目的擇定>為指導原則。AACR2 第二部分綜述 II-4 是主要款目的選擇;II-5 是附加款目的選擇,這兩部分有詳細的規定,有興趣的話可以研讀。 中國編目規則以題名為主要款目,因此,應用中國編目規則著錄文獻於MARC 21時,大家便會產生疑問,其實,只要維持以往判斷的方法,將「著」、「撰」…等對作品負有實際責任者,即原錄於CMARC欄位700/ 710的個人、團體作者,著錄於MARC 21欄位100/110、111的主要款目;將「編」、「譯」、「校」、「釋文」、文字作品的「繪圖」…等,原CMARC欄位701 /702/ 711的作者著錄於MARC 21的欄位700 / 710,就不會搞混了。國圖目前還是依循中國編目規則來選定MARC 21的100字段內容。 錢月蓮敬答 20120511 |
發布日期:2012年05月07日 最後更新:2020年07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