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CCL第三版的資料特殊細節項,在總則的部分說明僅用於連續性資源、地圖、樂譜、電子資源,在某些情況下,也適用於微縮資料。在對應的各章就是連續性出版品之卷期項、地圖資料之製圖細節項、樂譜形式敘述項,但為什麼在第十三章電子資源的資料特殊細節項看到的是\本項不適用於電子資源之著錄\"呢?而不是和連續性資源.地圖.樂譜一樣起一個適於表達該資料類型特點的名稱呢?那要如何描述電子資源的特殊細節?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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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趙
問題
關於CCL第三版的資料特殊細節項,在總則的部分說明僅用於連續性資源、地圖、樂譜、電子資源,在某些情況下,也適用於微縮資料。在對應的各章就是連續性出版品之卷期項、地圖資料之製圖細節項、樂譜形式敘述項,但為什麼在第十三章電子資源的資料特殊細節項看到的是\本項不適用於電子資源之著錄\"呢?而不是和連續性資源.地圖.樂譜一樣起一個適於表達該資料類型特點的名稱呢?那要如何描述電子資源的特殊細節?謝謝!"
分類
答覆內容

 一、相關規則說明
「資料類型標示」在描述編目文獻的媒體類型,在中國編目規則1.1.2即有規定,確定的資料類型名稱有28個(見中國編目規則 p.11), 除印刷類型文字資料外,如電子資源、微縮資料、地圖…等都羅列在內。CMARC中是著錄在欄位204,MARC21是著錄在欄位245的$h。

「資料特殊細節項」,是隨不同資料類型有其特殊著錄的需求,如連續出版品的卷期項(中國編目規則3.3)、地圖資料的製圖細節項(中國編目規則5.3)、樂譜型式敘述項(中國編目規則6.3)等。在機讀格式中也有特定的欄位著錄,如CMARC中的欄位206/207/208等。

 
二、問題癥結
關於電子資源的資料類型標示在題名後以方括弧加電子資源「電子資源」呈現,應該沒有爭議。較有爭議的是「資料特殊細節項」,相關的兩個規則條文:
中國編目規則1.3:資料特殊細節項僅用於連續性資源(第三章)、地圖(第五章)、樂譜(第六章)、電子資源(第十三章),在某些情況下,也適用於微縮資料(第十二章),詳見上述五章。
中國編目規則13.3:[電子資源]資源特殊細節項:本項不適用於電子資源之著錄。
 
上述兩規則從字面上看似相互矛盾,也正是您所提問的重點。其實,中華民國圖書館學會分編委員會曾徵求中國編目規則三版之修訂意見,國圖編目組於民99年12月曾函送學會修訂意見稿,意見稿中曾建議刪除1.3中的「、電子資源(第十三章)」,就是避免相互間的矛盾。電子資源編目,是一個較複雜的問題,修訂需要較周延的考慮,未來修訂時一定會解決此問題的。
 
三、ISBD與AACR2
ISBD(G)3資料或資源類型特殊項,所包括的有三種:地圖資源、樂譜資源及連續性資源, 並未納入電子資源,而是善用很多特殊資料附註項。ISBD(G)5載體型態項引言部分就說明,有關交替資料類型的處理,見5.2.8和5.3.1.4。關於具兩種或多種物理載體的多媒體資源的著錄見0.2.3,並說明要求特殊存取設備的資源,如電子資源是不斷變化的技術的產品,應要求有相映技術的相關條款。
AACR2第9章,一般資料標示GMD是用大範圍的「electronic resource」表示,但1.3A資料特殊細節項有囊括地圖、樂譜、電子資源、連續性出版品及某些情況下的微縮資料等,但與CCR不同的是,它於9.3B資源類型與數量項下有詳細的描述,將資源類型分3種類型,規範術語為:Electronic data、Electronic program(s)、Electronic data and program(s)。
 
四、參考相關資料善用附註項說明
電子資源是一個較特殊的類型,它可以分被直接存取或遠端存取之電子資料檔及程式檔,內容形式上也可以同時兼具是連續性資源、地圖等資源類型,國家圖書館編目組於去年(2011)補充一些相關規則說明,可於編目園地網站瀏覽。國家圖書館電子資源編目手冊(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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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月蓮敬覆 2012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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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2012年02月03日 最後更新:2020年07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