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香港行政機關標目之標引,著錄時依文獻出版年代為準加以標引之。凡1997年6月30日以前出版者標引為“香港”,凡1997年7月1日以後出版者則標引為“香港特別行政區”。同時為求類聚相關文獻起見,先後標引之兩標目間建立參見關係。名稱中雖含有“香港”或“澳門”字樣者,但實為名稱之一部分,例如“香港中文大學”、“香港大學”、“澳門大學”、“澳門科技大學”等,則不在此限,仍以原名稱標引之。另外,有關澳門行政機關標目之標引,仿香港例標引之。即凡1999年12月19日以前出版者標引為“澳門”,凡1999年12月20日以後出版者標引為“澳門特別行政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