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譯者為日本人而將外國作者用假名譯出,取作者號時應依日文假名還是依外國作者原名的漢譯名(例如將Adam譯作亞當)取作者號問題。
問題 | 因譯者為日本人而將外國作者用假名譯出,取作者號時應依日文假名還是依外國作者原名的漢譯名(例如將Adam譯作亞當)取作者號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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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覆內容 | 作者號是文獻分類的細化和深化。取作者號的目的在於將同類書作進一步區分,同時又能將同類書中的同一個著者的著作集中一處,對文獻及分類目錄起到排序和集中的作用。 取作者號的先決條件之一是,必須對作者的異名預作控制,亦即必須自始至終依選為標準的名稱取作者號。 根據前述原則,如果譯成假名的外國作者,在國內已有漢譯名或在編目機構已建有漢譯人名權威記錄,應以通行的漢譯名或人名譯名權威記錄取作者號。 如果外國作者未有漢譯名,但譯成假名的外國作者附有西文原名,則依人名漢譯規則或標準譯成漢名後取作者號。 譯成假名的外國作者雖未附西文原名,但可查知該作者的漢譯名,則以查知的漢譯名取作者號;如確實無法查知該作者的漢譯名,則依日文假名譯名取作者號。按假名取作者號可根據“植村著者號碼表”或“國家圖書館假名取碼法要點”(該要點附有“國家圖書館假名首尾五筆號碼表”)。 以上所述,是按臺灣地區圖書館以\首尾五筆著者號取碼法\"為規範工具的作法,至於以\"四角號碼著者號取碼法\"為規範工具時,其作法與此不同。按該法對西洋作者是直接依其原名的\"羅馬字母號碼表\"取作者號,不必經由漢譯這個步驟。至其取作者號方法,請參閱《中外圖書一分類法》(王雲五撰,臺4版,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79)一書中之\"中外著者統一排列法\"一節。" |
發布日期:2010年01月01日 最後更新:2020年07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