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應該怎樣取作者號?
問題 | 請問“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應該怎樣取作者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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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覆內容 | 本題屬團體取碼問題,茲擇要解答如下: 團體著者取碼原則: 凡團體名稱如有習用簡稱者,按簡稱取著者號;無習用簡稱者,按名稱前3個字(採首尾五筆法者適用)或前3-4個字(採四角號碼者適用)取著者號。 團體名稱前如冠有“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有限責任”、“私立”等字樣,著錄時通常省略之,基本上不會計入取碼範圍內。 團體名稱中如有以“中華民國”、“臺閩地區”、“臺灣地區”、“國立”、“縣市立”等字樣起始者,著錄時照錄之,但不計入取碼範圍內。 團體名稱前冠有上一層級機構名稱,除去上一層級名稱後如無礙辨識者,得按次一層級名稱之前三字取著者號。 根據前述,“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似無習用簡稱,可按次一層級名稱前三字:“衛生署”取著者號。茲以首尾五筆法及四角號碼法為取碼規範工具,其著者號碼分別應為“8765”和“2126”。其中“8765”這一組號碼之首碼\8\"係著者時代號,表示是現代或民國的著者。" |
發布日期:2010年01月01日 最後更新:2020年07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