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圖書館界多分別以冒號(:)和槓號(-)作為標引輔助區分號之一,以區別同類藏書中的不同作者卻有相同的作者號,以及同類藏書中同一作者的不同作品。請問若以《美國國會圖書館分類法》為分類標引工具,如遇上述情況,其輔助區分號是否也可用冒號或槓號來標引?

問題
目前圖書館界多分別以冒號(:)和槓號(-)作為標引輔助區分號之一,以區別同類藏書中的不同作者卻有相同的作者號,以及同類藏書中同一作者的不同作品。請問若以《美國國會圖書館分類法》為分類標引工具,如遇上述情況,其輔助區分號是否也可用冒號或槓號來標引?
分類
答覆內容
輔助區分號中用冒號(:)和槓號(-)以標識著者區分號和作品號(種次號),與圖書館所用之分類及著者號碼規範工具無必然的關係。舉例來說,例如以《美國國會圖書館分類法》為分類標引工具,照樣可以用冒號(:)和槓號(-)來作為著者區分類號和作品號(種次號)的標識符號。這完全是圖書館自己標引輔助區分號時的規定,與其所採用之分類法無關。 著者區分號:是為了區分同類藏書中的不同著者卻有相同的著者號而編制的,其標識符號為冒號(:),號碼通常從\:2\"起編,標引於著者號之右,排列方法依\"自然數序大小\"排列,即依\"2, 3, 4, .. 10, 11, 12 …\"順序。標引實例:例如某圖書館先後收藏了\"松下幸之助\"和\"馬爾騰\"兩位著者的勵志散文,如以《中國圖書分類法》為分類標引工具,勵志散文應分入\"192.1 修身\"類;如以\"首尾五筆著者號碼法\"為著者號標引工具,前述兩位著者之號碼應為\"8335\"。必須加上著者區分號始足以區分之,第二位著者馬爾騰必須加著者區分號\":2\"組成\"192.1 8335:2\",始足與第一位著者松下幸之助之索書號碼\"192.1 8335\"區別。 作品號:是為了區分同類藏書中同一作者卻有不同的作品而編制的,其標識符號為槓號(-),號碼通常從\"-2\"起編,標引於著者號之右,排列方法依\"自然數序大小\"排列,即依\"2, 3, 4, .. 10, 11, 12 …\"順序。標引實例:例如某圖書館先後收藏了松下幸之助所著之《創造自己的命運》、《路是無限的寬廣》、《我的座右銘》三書。分類及著者號標引工具同上,三書的分類號均為\"192.1\",著者號均為\"8335\",必須加上\"作品號\"始足以區分之。經作品號標引後,前述三書的索書號碼分別為\"192.1 8335\"、\"192.1 8335-2\"、\"192.1 8335-3\",如此就可以區分三書不同的所在。 欲知輔助區分號詳情,請查閱《國家圖書館增訂類目表》(國家圖書館編目組編,臺北:國家圖書館,2000.06),頁36。 附記:提問中之編目規範工具原為《AACR-2》,唯依文義應為《美國國會圖書館分類法》。因此,本人逕改如上,唐突之處,敬請見諒!"
發布日期:2010年01月01日 最後更新:2020年07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