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圖書館對於團體作者如國立臺灣大學、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等前有\國立、私立\"字樣者,作者取號時是否可省略,或逕以簡稱取號?"

問題
國家圖書館對於團體作者如國立臺灣大學、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等前有\國立、私立\"字樣者,作者取號時是否可省略,或逕以簡稱取號?"
分類
答覆內容

機關團體作者取號時,假如名稱前冠有"國立、私立"字樣者,通常省略不取。除此之外,另外對於團體名稱前冠有"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有限責任"等字樣者,取團體作者時通常也省略不取。
機關團體名稱如有習用之簡稱,例如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簡稱"史語所"、行政院國家科學發展委員會簡稱"國科會"等,依習用簡稱取作者號。機關團體如無習用簡稱,則依全名前三個字取作者號(首尾五筆法),或依全名前四個字取作者號(四角號碼法),至於名稱前如冠有"國立、私立、財團法人"以及"中華民國、臺閩地區、臺灣地區"等字樣,則省略不取。


貴單位所舉國立臺灣大學、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兩機構,依上述規則可以按"臺灣大"(省略"國立")、"臺灣分"(習稱前三字,首尾五筆法),或"臺灣大學""臺灣分館"(四角號碼法)取團體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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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2010年01月01日 最後更新:2020年07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