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獻分類法設有專號之類目,凡分入該專號之文獻,其著者號應如何標引?
問題 | 文獻分類法設有專號之類目,凡分入該專號之文獻,其著者號應如何標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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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覆內容 | 一、文獻分類上所謂“專號”,有兩種意義。其一、是指以文獻名、人名、機關團體名等特定名稱為類名之類目。例如《中國圖書分類法》“005.31 國父傳記”、“062.1 中央研究院”、“121.27 荀子”、“413.11 內經素問”、“857.49 紅樓夢”、“857.47 西遊記”等類目,均屬專號之類目。其二、為庋藏方便起見,將善本、紀念藏、鄉土資料等特藏圖書,兒童讀物、盲人讀物等特定人用書,參考工具書、地圖等特種資料設為專號。唯本題解釋“專號”之對象,以前者為主,必要時則間及後者。 二、依據分類規則及《中圖法‧同類書籍排列法》“第4-6條”相關條文,對於設有專號之類目,其“同類書區分號”(又稱書次號、書碼等,著者號僅係同類書區分號之主要代表)取碼可加以變通,即以著者以外之“時代”、“省區”、“機關名稱”、“文學家”等,作為同類書區分號取碼之依據。準此而言,對於以文獻名為類名之類目,例如“857.49 紅樓夢”、“857.47 西遊記”等類目,在一般情況之下,可依注釋者、校訂者、研究者取同類書區分號。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如待編文獻只有原作者而無其他著述方式之著者時,仍然依“原著者”取同類書區分號。 三、對於設有專號之哲學家類目,其同類書區分號之標引,大致準用上一條規定,唯需進一步補充之。茲依一般分類原則及《中圖法》有關規定,簡述哲學家著述分類要點如下: 1. 凡設有專號且只有一種著述之哲學家,直接適用上一條規定,即直接按注釋者或研究者取同類書區分號。 2. 凡設有專號但著述不只一種之哲學家,仍取哲學家為同類書區分號,以構成“準專號”之類目;其注釋者或研究者則取為輔助區分號,記於索書號的第三行位置。 3. 分入哲學類之文獻,以下列三類文獻為主:其一、哲學家之全集、一般性選集及無類可歸之文獻;其二、前者之注釋文獻及校釋文獻;其三、哲學家及其著述之研究文獻。至於有關哲學家生平事跡文獻,則依各分類法之規定,或分入傳記類或分入哲學類。 4. 有關哲學家某一主題之著述(及其研究)或某一主題之選集,仍以分入各類為宜。例如黑格爾著之《歷史哲學》分入史學類,朱熹撰之《四書集註》分入四書類。 |
發布日期:2010年01月01日 最後更新:2020年07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