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作者同一作品不同載體的文獻(例如一為“圖書”,一為“錄音資料”),因已有不同的特藏號加以識別,是否還需標引作品號,例如“-2”、“-3”,以區別不同的載體?
問題 | 同一作者同一作品不同載體的文獻(例如一為“圖書”,一為“錄音資料”),因已有不同的特藏號加以識別,是否還需標引作品號,例如“-2”、“-3”,以區別不同的載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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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覆內容 | 一、作者區分號又稱著者區分號。是圖書館為了針對不同作者卻有相同作者號的同類文獻做進一步區分而設計的一種號碼。分析起來,作者區分號之標引,必須同時具備下列二個要件始可:1. 必須是兩種文獻分類號相同;2. 必須是不同的作者但有相同的作者號。反之,如只具備其中之一要件者,則無標引之必要。 二、作者區分號實例:某圖書館以《中國圖書分類法》、《中文目錄檢字表》為分類規範工具,分別收藏孫以楷撰《中國哲學史稿》、褚柏思撰《中國哲學史本義》兩書,標引結果其分類索書號均為“120.9 8344”。因此,為了識別起見,後一書必須加“作者區分號”(即“8344:2”)以資區別。 三、假如兩書內容主題不同、學科性質不同,其分類號自不相同,即已具區別作用,故對於具有相同作者號之兩位作者,無須再標引作者區分號以資區別,以免有畫蛇之嫌。例如某圖書館分別入藏孫以楷撰《中國哲學史稿》及褚柏思撰《中國佛教思想史》兩書,前一書分入類號“120.9”,後一書分入類號“220.192”,即使兩書之作者號均為“8344”,但分類號已足以識別兩書,故其中一位作者勿庸標引作者區分號了。 四、作者區分號主要是針對不同作者卻有相同作者號的同類文獻做進一步區分而設計出來的一種號碼,標引時機主要有下列兩種情形:1. 對於不同作者卻有相同作者號的同類文獻;2. 對於不同的被傳者、專書原作者、機關團體名稱卻有相同號碼的同類文獻。 |
發布日期:2010年01月01日 最後更新:2020年07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