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體作者改名,作者號標引時應以新名稱為準,還是沿用舊名稱?是否可直接以團體名稱主要部分取號?例如“中國圖書館學會”已改名為“中華民國圖書館學會”,取團體作者時應以新名稱:“中華民國圖書館學會”取號,還是以舊名稱:“中國圖書館學會”取號呢?(本館作者取號工具為《四角號碼檢字法》)如以前者取團體作者,名稱中“中華民國”開頭的是否可略過,而以主要部分:“圖書館學會”取號?團體名稱取號時,是否有可依循的標準?
問題 | 團體作者改名,作者號標引時應以新名稱為準,還是沿用舊名稱?是否可直接以團體名稱主要部分取號?例如“中國圖書館學會”已改名為“中華民國圖書館學會”,取團體作者時應以新名稱:“中華民國圖書館學會”取號,還是以舊名稱:“中國圖書館學會”取號呢?(本館作者取號工具為《四角號碼檢字法》)如以前者取團體作者,名稱中“中華民國”開頭的是否可略過,而以主要部分:“圖書館學會”取號?團體名稱取號時,是否有可依循的標準? |
---|---|
分類 | |
答覆內容 | 1 團體作者改名之著錄:中國機讀編目格式Tag200 $f,依文獻所題團體名稱照錄之,欄位7__段團體檢索款目亦同。換言之,即Tag200及欄位7__團體新舊名稱各以其名稱著錄或編製之。唯作者號之標引,團體作者新名稱應沿用團體作者舊名稱之號碼,以保持其一致性和連貫性,並便於文獻和分類目錄的集中。 2 依《四角號碼檢字法》“中國圖書館學會”作者號為“5665”,後來改名為“中華民國圖書館學會”,著錄時固然依照錄原則進行,但作者號仍沿用舊號碼,即標引為“5665”。 3 團體名稱前冠有“中華民國”字樣時,著錄及檢索款目固然照錄之,唯標引作者號時可略而不計,而從其後數個字取碼:採《四角號碼檢字法》取四個字,採《中文目錄檢字表》取三個字。 4 團體作者標引作者號時,如有通用之簡稱,以簡稱取作者號;如無通用之簡則以團體名稱前三字(《中文目錄檢字表》)或前四字(《四角號碼檢字法》)。唯團體名稱前如冠有“中華民國”“臺閩地區”“臺灣地區”“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有限責任”等,則略而不計,從其後數個字取號。 |
發布日期:2010年01月01日 最後更新:2020年07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