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工作、社會福利、社會救濟、社會病理”等類目,其涵意及範圍為何,實際使用時又應如何區別?
問題 | “社會工作、社會福利、社會救濟、社會病理”等類目,其涵意及範圍為何,實際使用時又應如何區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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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 | |
答覆內容 | 有關“社會工作、社會福利、社會救濟、社會病理”等類目,其涵意及範圍請參閱“參考資料2”,至於有關實際之使用決議如下。有關總論社會工作(或社會福利)之文獻,入《中文圖書分類法》類號“547”;有關各種社會福利設施方式之文獻,入類號“547.11-.18”;有關各種社會福利工作之文獻,入類號“547.51-.56”。類號“547.1”及“547.5”,基本上不用來標引文獻。有關總論社會救助(或社會救濟)之文獻,入類號“548”;有關社會救助各論之文獻(例如兒童救濟、婦女救濟等),依主題別入類號“548.1-.3”;有關總論社會病理之文獻,入類號“548.01”。【參考資料2】 社會福利相關名詞圖解 社會病理[1] ↓ 直接:個案工作、團體工作、社 社會救濟[2] → 社會福利[3] → 社會工作[4] 區工作 間接:政策、立法、行政 ↓ 執行各項福利服務:老人、青少年兒童及婦女、身心障礙者、社會救助 (濟)、一般福利服務(就業輔導、社會保險等)、人民團體、社區發展 ─ [1] 社會病理:社會學舊理論,以病理角度面對各種社會問題,剖析其社會病因,並解釋社會行為。包括自殺、詐騙、吸毒、賭博、酗酒、犯罪及刑事案件等。 [2] 社會救濟:社會福利及社會工作之起源,現已改稱社會救助。 [3] 社會福利:廣義社會福利包括直接社會工作和間接社會工作二者,狹義社會福利僅指前者而言。 [4] 社會工作:又稱社會事業。廣義社會工作分直接社會工作和間接社會工作二者,狹義社會工作即指直接社會工作而言。 |
發布日期:2010年01月01日 最後更新:2020年07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