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縣市”及“臺灣鄉鎮”分類法

問題
“臺灣縣市”及“臺灣鄉鎮”分類法
分類
答覆內容
1. 凡表中註明“依臺灣縣市複分”或“依臺灣鄉鎮複分”者適用之。標引主要對象為有關臺灣各縣市、各鄉鎮之志書、歷史、地理、人文、遊記、名勝古蹟、經濟、交通等。2. 標引時於省區號碼“.9”之後,先加斜撇再加縣市號碼。例如“宜蘭縣”應標引為“733.9/107”,其中“733.9”為臺灣各地方(指縣市級各地方),“107”為宜蘭縣。3. 縣市下如需進一步細分,則在縣市號碼之後加“地方志複分表”號碼,並加(.)以標識之。例如“宜蘭縣遊記”應為“733.9/107.6”,其中“.6”即為方志複分表之“.6 遊記;名勝古蹟;指南”。地方志複分表 .1 志書 .2 歷史.6 名勝古蹟;指南 .3 地理.7 人物;文獻 .4 人文;文化;政治;風土.8 雜記 .5 經濟;產業;交通.9 各地方4.鄉鎮號碼之標引,得仿縣市號碼標引法。標引時於縣市號碼“.9”之後,先加斜撇再加鄉鎮號碼。例如“中和市”應標引為“733.9/103.9/113”,其中“733.9”為臺灣各地方(指縣市級各地方),“103.9”為臺北縣各地方(指鄉鎮級各地方),“113”為中和市號碼。“中和市經濟志”應標引為“733.9/103.9/113.5”,其中“.5”即方志複分表之“.5 經濟;實業;交通”。
發布日期:2010年01月01日 最後更新:2020年07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