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傳記分類方式

問題
臺灣傳記分類方式
分類
答覆內容
臺灣傳記標引法1 總傳及類傳:凡內容涉及臺灣之人物總傳及類傳,以分入臺灣傳記為原則。2 分傳(別傳):凡傳主本人已言明為“中國人”者,或對臺灣、“臺灣意識”不認同者,傳記分入中國傳記外,其餘以分入臺灣傳記為原則。3 “783.3 臺灣傳記”類下之子目,依“各國傳記複分表”複分,詳目如下: 783.3 臺灣傳記 .31 總傳(普通) .32 類傳(特殊總傳) .36 各地總傳 .37 氏族總傳 .38 分傳(別傳) .39 年譜4 必要時個人分傳再依“臺灣傳記分期”,詳分如下: 臺灣傳記分期 6 清領以前(相當於明代) 7 清領時期(相當於清代) 8 日據時期;光復以後 81 1895-1912年 82 1912-1927年 84 1927-1945年 86 1945年以後
發布日期:2010年01月01日 最後更新:2020年07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