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中國歷代別傳(分傳)及別集之時代,仍依《中國圖書分類法》(增訂7版)“附表二 中國時代表”複分
問題 | 有關中國歷代別傳(分傳)及別集之時代,仍依《中國圖書分類法》(增訂7版)“附表二 中國時代表”複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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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覆內容 | 緣《中文圖書分類法》(2007年版)“附表二 中國時代表”,與《中國圖書分類法》(增訂7版)原來之時代分期頗有差別,在分類取號之際,極易造成編目人員作業上之困擾,同時也易衍出新舊目錄銜接上之問題。茲為求編目作業簡省順當起見,今後凡有關中國歷代別傳(分傳)及別集之時代,仍依《中國圖書分類法》(增訂7版)“附表二 中國時代表”複分。有關本條規定,前此,本館97年09月05日討論會議紀錄2:“有關別傳及別集適用中國時代表時,究竟應詳分抑或略分”討論之決議,亦可參閱。 |
發布日期:2010年01月01日 最後更新:2020年07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