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地文獻分類標引時,如仍沿用《中國圖書分類法》類號“673.29”而未改用類號“678”,是否可逕用“臺灣分區特表”或類號“678”之子目以展開之?例如可否根據本條涵意而組配出“673.2971/4 高雄人文誌”這樣類目?

問題
史地文獻分類標引時,如仍沿用《中國圖書分類法》類號“673.29”而未改用類號“678”,是否可逕用“臺灣分區特表”或類號“678”之子目以展開之?例如可否根據本條涵意而組配出“673.2971/4 高雄人文誌”這樣類目?
分類
答覆內容
1 答案應該是肯定的。史地文獻分類標引時,即使仍沿用《中國圖書分類法》類號“673.29”而未改用類號“678”,還是可逕用“臺灣分區特表”或類號“678”之子目以展開之。例如可根據本條涵意而組配出“673.2971/4 高雄人文誌”這樣類目,以資標引相關文獻。 2 在此,唯須特別指出的是,展開某類下位類組配時,其組配之號碼應無衝號之虞;如有衝號之虞,可補“0”加以補救之。
發布日期:2010年01月01日 最後更新:2020年07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