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灣族鼻笛等臺灣原住民器樂應分入《中國圖書分類法》“910 音樂”類或“539.4232 中國民間音樂”類?若待編文獻內容同時兼述原住民器樂與聲樂時,應如何分類?
問題 | 排灣族鼻笛等臺灣原住民器樂應分入《中國圖書分類法》“910 音樂”類或“539.4232 中國民間音樂”類?若待編文獻內容同時兼述原住民器樂與聲樂時,應如何分類? |
---|---|
分類 | |
答覆內容 | 一、鼻笛係一種竹製的臺灣原住民吹奏樂器,流行於泰雅、賽夏、曹、布農、魯凱、排灣等族群的村社。其名稱多種多樣,有“帕奴歐歐、勃里、拉里各丹、芭谷拉魯”等。形制分單管和雙管兩種,均為竹製豎吹形制。 二、《中國圖書分類法》“910 音樂”/“918 管樂;簧樂”類下設有“918.1 東洋木管樂器”類,從其注釋文字:“簫、笛、笙等中國樂器入此”來看,凡以竹木製作而成的中國吹奏樂器,均可分入本類。在此,“中國音樂”乙詞理應廣解為包含漢民族及中國境內其他民族之音樂。唯分入本類其缺點是,既不能反映臺灣地方的色彩,更不能凸顯臺灣原住民的特色。因此,將鼻笛等帶有臺灣原住民特色之樂器分入本類,顯然是權宜的作法。 三、《中圖法》“539.4 民間音樂”類可依地區複分展開。例如臺灣民間音樂即可分入該類後,再依中國省區號碼“32”展開之,經展開後其類號為“539.4232”,有關鼻笛等臺灣原住民吹奏樂器,自可分入本類。分入本類其優點有二,其一是可依國別及省區細分,較能顧及某地區樂器的特色;其二是本類可兼收器樂與聲樂綜述之文獻。唯其缺點是與《中圖法》“913.5 民謠”類相隔太遠,不便就近參閱。 四、也許比較好的方法是,另闢蹊徑,在《中圖法》“918.1 東洋木管樂器”類下另新增“918.19 其他”類,而將鼻笛等臺灣原住民樂器分入本類。唯果採此方法,則宜在“918.1 東洋木管樂器”類下,註明“中國境內漢民族以外其他民族之吹奏樂器入918.19”之註釋字樣,以針對“918.1 東洋木管樂器”與“918.19 其他”兩類異同作區分。 五、綜述器樂與聲樂之文獻,其分類標引方法有兩種:其一、依篇幅在前或篇幅多寡原則,分入聲樂類或器樂相關類目;其二、一律分入“539.4 民間音樂”類,唯分入本類應以論述民間音樂為限,非民間音樂則不宜闌入。 |
發布日期:2010年01月01日 最後更新:2020年07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