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旅遊文獻分入史地類或觀光旅遊類的原則問題
問題 | 有關旅遊文獻分入史地類或觀光旅遊類的原則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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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覆內容 | 有關某地區之名勝古蹟、山川文物或風土景物的介紹文獻,分入史地類(賴永祥《中國圖書分類法》類號為“660-690”、“710-770”)。 有關旅遊整備介紹的文獻,分入觀光旅遊類(賴永祥《中國圖書分類法》類號為“992”)。 如分入史地類,應事先訂妥分入區域志或地理類志的原則,例如有關福建之遊記,可分入類號“673.16”,也可分入類號“693.1”,兩類可任選一類,唯既經選定,就不可隨意更改,俾避免一書兩分的弊病。 所謂“旅遊整備”,是指有關該地區之交通、護照、簽證、出境、氣象、食宿、語言、貨幣、特產、小吃、景點等資料。 有關旅遊心理學、旅遊地理學,觀光行政、經營、管理、法規以及觀光旅業等文獻,分入觀光旅遊類。 有關國家公園之景物介紹,分入史地類;有關國家公園之經營、管理、法規等文獻,分入觀光旅遊類。 |
發布日期:2010年01月01日 最後更新:2020年07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