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本館館藏以法政圖書為主,請問依據《中國圖書分類法》,《企業財經法律導引:企業經營必知的法律思維》乙書給予分類號587.19(社會科學類--法律--商法)是否可行?抑或一定入494.023(應用科學類--商學--企業管理)? 二、請問《銀貨兩訖談買賣》乙書,本館基於分編詳盡,依據書名頁,增列副題名《消費紛爭新解讀--與您切身相關的法律問題》,並依據《中國圖書分類法》增訂七版,將分類號584.381複分022—問題集,是否可行? 三、請問依據AACR2,英文圖書目錄著錄格式,題名第一個字母大寫...

問題
一、因本館館藏以法政圖書為主,請問依據《中國圖書分類法》,《企業財經法律導引:企業經營必知的法律思維》乙書給予分類號587.19(社會科學類--法律--商法)是否可行?抑或一定入494.023(應用科學類--商學--企業管理)? 二、請問《銀貨兩訖談買賣》乙書,本館基於分編詳盡,依據書名頁,增列副題名《消費紛爭新解讀--與您切身相關的法律問題》,並依據《中國圖書分類法》增訂七版,將分類號584.381複分022—問題集,是否可行? 三、請問依據AACR2,英文圖書目錄著錄格式,題名第一個字母大寫,其餘小寫,或是書名每個字均大寫? 以上問題,敬請給予解答,謝謝!
分類
答覆內容
1 有關“《企業財經法律導引:企業經營必知的法律思維》分類”問題說明 1.1 《企業財經法律導引:企業經營必知的法律思維》乙書如仍維持原類號(587.19),建議針對法律類通盤加以調整或修訂,俾使法律類子目及類名與法律實況相符。(附件一) 1.2 對於法律文獻之分類,一般圖書館多採“分散方式”,即僅將法律總論、法律彙編,以及憲、民、刑、訴訟、商事、行政等法,分入於法律類;其餘各類法規,例如教育、文化、經濟、農業、工業、商業、金融、銀行、軍事等,均分入各類。惟 貴館係以法政為主的專業圖書館,故採“集中方式”將各類法規悉分入法律相關類下,正是基於“因館制宜”的考量。 1.3 或許出於上述之考慮,因而將《企業財經法律導引》分入《中文圖書分類法》(2007年版)“商行為法”(587.19)類,自無可厚非。惟 貴館如仍使用本類目,有兩點疑惑之處:其一、本類之買賣、交互計算、承攬、經理人、合夥等內容,幾與民法類相關子目相同,似應注意二者之關係。其二、本類之上位類“商人通例”(587.1),係已過時之舊法律,類名自不合時宜,似應加以改訂。 1.4 綜上而論, 貴館如仍維持原類號,建議對法律類之子目及類名通盤加以調整修訂,俾與法律實況相符。 2 有關“《銀貨兩訖談買賣:消費紛爭新解讀 ─ 與您切身相關的法律問題》著錄與分類”問題說明 2.1 《銀貨兩訖談買賣:消費紛爭新解讀 ─ 與您切身相關的法律問題》乙書之副題名,對於揭示內容主題幫助不大,似可省略;至於類號方面,由於案例式與問題集形式固近似而實不相同,建議複分“022”(問題集)可省略。(附件二) 2.2 有關著錄方面:文獻之著錄,基本以文獻本身提供之著錄項目(即文獻某種特徵)為依歸,並以能否達到有利於查尋、辨識、選擇、獲得4種功能為考量。由於本書封面及書名頁等處,既出現“消費紛爭新解讀 ─ 與您切身相關的法律問題”等字,於是編目人員自易依“照錄原則”,著錄成如上之樣式,基本上無不妥之處。惟如細加衡量酙酌該文獻之正題名,誠足以揭示其內容主題,即使於欄位200分欄e省略著錄“消費紛爭 … ”等字樣,基本上無礙於文獻之查尋、辨識、選擇及獲得。基於省力原則,不妨採簡明著錄為原則,即對前述該等文字不必加以著錄。 2.3 有關分類方面:本書係以“案例式”為寫作格式,因此形式上較近似於“Q & A”(問答)形式,此即本書分類時加“022”(問題集)複分之由來。惟細繹該書編排格式,分成“Q、案例、解說、案例研究、重點提示、參考法條”等單元,其中“Q”部分可視為有關案例之提示,故其形制仍屬“案例式”,而與“Q & A”(問答或問題集)有異。案採“案例式”寫作之法律書,理應以“案例”複分之,惟《中文圖書分類法》並無相應複分類號,故通例以分入相應類目即可,不必以“022”(問題集)複分之。基於此,建議本書以逕分入類號“584.381”為宜,至於複分“022”(問題集)可省略。 3 有關“英文文獻著錄時,題名首字母大小寫”之問題 有關英文題名著錄時,是否是“只有題名首詞的首字母大寫,其餘各詞之首字母均小寫”,抑或是“題名中每一個詞之首字母均大寫”問題。答案應是肯定的。依英美編目規則,著錄題名時,規定首詞之首字母大寫,其餘各詞之首字母均小寫,惟專有名詞除外,即專有名詞首字母仍然大寫。 貴館之著錄方式完全正確無誤,請放心採用。
發布日期:2010年01月01日 最後更新:2020年07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