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文獻中的地區、時代和文獻形式等因素,標引時是否需要標引出來?

問題
有關文獻中的地區、時代和文獻形式等因素,標引時是否需要標引出來?
分類
答覆內容
文獻中「地區、時代和文獻形式」等因素的標引:文獻中如有「地區、時代和文獻形式」等因素,應將其標引出來,以針對「主標題」作進一步限制,俾減少一個標題下所匯集的文獻量,並提高文獻的查準率。一般而論,有關文獻主題裡的「地區、時代和文獻形式\等因素,大多數是文獻的「次要因素」,通常只能將這些因素標引為「複分標題」,不能標引為「主標題」[附註]。除此之外,還須注意下列兩點: 是否合乎標題詞的「引用次序」,標題詞「引用次序」一般為「中心因素 ─ 通用因素 ─ 空間因素 ─ 時間因素 ─ 文獻形式因素」; 是否合乎標題詞組配的句法和邏輯規則,例如「汽車」、「圖書館」、「博物館」等實體性的標題詞,即不能與文獻形式因素相組配。 ※附註:有時「地區因素」會是文獻的「主要因素」(即「中心因素」」,例如有關歷史、地理、遊記等文獻,其主要因素即是以「地區」為主。這時,可將「地區因素」標引為「主標題」。"
發布日期:2010年01月01日 最後更新:2020年07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