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目法

請問在著錄電子資源時,是否有著錄「檔案格式」(例如電子書的主要檔案格式為PDF檔和EPUB檔)的必要?如果有,要如何著錄呢?先行查閱過〈國家圖書館全媒體編目規範-電子資源編目〉後,我發現「檔案格式」似乎是要著錄在「標準號碼及其他必要記載項」中,也就是標準號碼的後方,請問我的理解是否正確?。另外若將「檔案格式」著錄在「稽核項」或是「附註項」中是否可行?煩請解說,謝謝。

請問在著錄電子資源時,是否有著錄「檔案格式」(例如電子書的主要檔案格式為PDF檔和EPUB檔)的必要?如果有,要如何著錄呢?先行查閱過〈國家圖書館全媒體編目規範-電子資源編目〉後,我發現「檔案格式」似乎是要著錄在「標準號碼及其他必要記載項」中,也就是標準號碼的後方,請問我的理解是否正確?。另外若將「檔案格式」著錄在「稽核項」或是「附註項」中是否可行?煩請解說,謝謝。
發布日期:2013年04月04日 最後更新:2020年07月06日

請問 CCR改版說明第一點第一章總則所稱出版者名稱,若已載於題名及著者敘述項時,基於提供出版者檢索點之考量,宜採用全稱或簡稱直接著錄,不用「著者」、「編者」、「該部」、「該館」、「該會」等字樣著錄。關於第一點 可以舉例改版前與改版後的簡單實例一則嗎? 謝謝

請問 CCR改版說明第一點第一章總則所稱出版者名稱,若已載於題名及著者敘述項時,基於提供出版者檢索點之考量,宜採用全稱或簡稱直接著錄,不用「著者」、「編者」、「該部」、「該館」、「該會」等字樣著錄。關於第一點 可以舉例改版前與改版後的簡單實例一則嗎? 謝謝
發布日期:2013年04月01日 最後更新:2020年07月06日

編目時用到等號(=)用於連續性出版品之標準號碼項以引出識別題名請問可以舉一個簡單的實例嗎?謝謝

編目時用到等號(=)用於連續性出版品之標準號碼項以引出識別題名請問可以舉一個簡單的實例嗎?謝謝
發布日期:2013年03月29日 最後更新:2020年07月06日

先前有詢問過關於改編作者的著錄方式,您也有給予回覆,此次附上書名及其ISBN,希望能請教著錄方式的範例:Around the World in Eighty Days/9780746063026,麻煩您撥冗惠予回覆,謝謝~

先前有詢問過關於改編作者的著錄方式,您也有給予回覆,此次附上書名及其ISBN,希望能請教著錄方式的範例:Around the World in Eighty Days/9780746063026,麻煩您撥冗惠予回覆,謝謝~
發布日期:2013年03月01日 最後更新:2020年07月06日

請問貴館處理歌曲CD的作者號時,有什麽基本原則? 例如:1. CD 内的歌曲全是某甲主唱的。2. CD 主要是紀念某作詞人的,故由不同人唱他的歌曲。3. 收錄不同人唱不同的歌曲,一個大雜會。

請問貴館處理歌曲CD的作者號時,有什麽基本原則? 例如:1. CD 内的歌曲全是某甲主唱的。2. CD 主要是紀念某作詞人的,故由不同人唱他的歌曲。3. 收錄不同人唱不同的歌曲,一個大雜會。
發布日期:2013年02月05日 最後更新:2020年07月06日

問題一與二請問CCR的 1.3 是否應該修改?2011年11月15日 電子版是目前CCR最新的版本嗎?1.3資料特殊細節項以分項符號(.-- )與前項相隔。僅用於連續性資源(第三章)、地圖(第五章)、樂譜(第章)、電子資源(第十三章),在某些情況下,也適用於微縮資料(第十二章),詳見上述五章。問題三1.3樂譜的部分 少了第\六\"章 對否?問題四第三版增修說明xxxvi當中提到(五) 資料特殊細節項不適用於電子資源之著錄第十三章電子資源 13.3「資源特性」改為「資\"料\"特殊細節項」。但是...

問題一與二請問CCR的 1.3 是否應該修改?2011年11月15日 電子版是目前CCR最新的版本嗎?1.3資料特殊細節項以分項符號(.-- )與前項相隔。僅用於連續性資源(第三章)、地圖(第五章)、樂譜(第章)、電子資源(第十三章),在某些情況下,也適用於微縮資料(第十二章),詳見上述五章。問題三1.3樂譜的部分 少了第\六\"章 對否?問題四第三版增修說明xxxvi當中提到(五) 資料特殊細節項不適用於電子資源之著錄第十三章電子資源 13.3「資源特性」改為「資\"料\"特殊細節項」。但是 CCR內文是13.3 資\"源\"特殊細節項本項不適用於電子資源之著錄。到底誰正確呢?問題五因為13.3修改的關係1.3文末詳見上述\"五\"章是否應更改成詳見上述\"四\"章(5-1)"
發布日期:2013年01月18日 最後更新:2020年07月06日

請問CCR當中提到三種著錄層次圖書館使用上 都會完全尊守嗎?不遵守會有何問題產生?有沒有可能圖書館適用屆於兩個層次間的註錄方式呢?例如符合簡略層次 但又含概部分標準層次呢?謝謝

請問CCR當中提到三種著錄層次圖書館使用上 都會完全尊守嗎?不遵守會有何問題產生?有沒有可能圖書館適用屆於兩個層次間的註錄方式呢?例如符合簡略層次 但又含概部分標準層次呢?謝謝
發布日期:2013年01月17日 最後更新:2020年07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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